
「淨零與跨國行動研討會-暨全律會氣候宣言發表」成果紀實
由全國律師聯合會主辦,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共同協辦的「淨零與跨國行動研討會-暨全律會氣候宣言發表」,於2025年9月13日在臺大社科院梁國樹國際會議廳舉行,匯集來自德國、日本、韓國、英國、美國的氣候律師,以及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葉俊榮教授、張文貞教授等國內外重量級學者、律師,共同探討律師在淨零轉型中可以扮演的積極角色,並邀請到司法院謝銘洋代理院長及環境部彭啓明部長蒞臨致詞。
環境部彭啓明部長致詞表示,今年7月同時經歷颱風與水災,顯示氣候危機已迫在眉睫。氣候變遷因應法後續子法修正中,碳定價制度是最重要的一環,目前有約252家列管企業,已有九成承諾的減碳幅度超過國家目標。彭啓明部長強調,雖然部分企業對碳費制度仍有疑慮,但這是臺灣邁向永續的必要措施,環境部會密切關注國際情勢發展,讓碳費課徵穩健上路,也規劃未來建立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ETS)、台版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等機制。彭啓明部長指出,法律不只是事後監督,更是前端決策的重要支撐,期待法律界共同協助政府推動並完善氣候變遷法制與行動。
全律會李玲玲理事長表示,全律會為響應國際律師協會「氣候危機宣言」,今年5月17日也通過全律會氣候宣言。李玲玲理事長期待此宣言可發揮三項功能:第一是內部引導:推動律師社群更加理解氣候法制與永續責任,成為淨零轉型的關鍵協力者;第二是外部連結:與各國律師公會共享臺灣經驗,並爭取國際網絡的支持;第三是制度倡議:促進中央與地方氣候立法、監督與訴訟制度更周延,尤其要關注氣候變遷下的脆弱群體處境,以及公正轉型課題。
謝銘洋代理院長回顧今年7月23日國際法院(ICJ)甫做出的諮詢意見,指出氣候變遷已是法院無法迴避的重要議題。目前在臺灣有兩件進行中的氣候訴訟,包含綠色和平和四位公民的用電大戶條款案,目前還在最高行政法院上訴中;以及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代理13位不同身分背景的人民提起憲法訴訟案。謝銘洋代理院長特別指出環權會代理之案件於2024年年初進到憲法法庭,大法官非常重視,只是受限於現行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運作受阻,倘若憲法訴訟程序有所突破,即能進一步處理此案。期待本次國際交流啟發更多元的氣候法律行動。
本場活動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葉俊榮教授的主題演講「變遷世界中的氣候正義:律師、法院與民主憲政主義」揭開序幕。葉俊榮教授高度肯定全律會提出氣候宣言,認為這是臺灣律師界踏出正確的一步,不僅在氣候變遷議題做出明確承諾,更促進臺灣連結國際律師網絡、積極參與全球氣候治理。葉俊榮教授回顧國際局勢,提到美國總統川普多次退出或揚言退出《巴黎協定》,挾著美國的龐大影響力,動搖了全球多邊機制的穩定。然而另一方面,國際法院(ICJ)於今年7月發布氣候變遷諮詢意見,確認各國有防止與減緩氣候變遷的義務,是國際法的重要進展。葉俊榮教授強調,全球氣候訴訟案量已達數千件,各層級法院的角色都不容忽視。傳統上法院僅裁定輸贏,但國際法院(ICJ)並不自外於氣候變遷議題,透過諮詢意見,提供政策指引,為公民與決策者開創行動空間。葉俊榮教授呼籲,包含律師公會在內的公民社會,共同承擔責任,一起讓這份宣言成為氣候法律行動的良好開端。
繼而,「全律會氣候宣言—全球淨零轉型脈絡的應對」由全律會蔡順雄副理事長主持。全律會蔡順雄副理事長憶及30年前曾在輔大法研所修習葉俊榮教授的環境法課程,當時的環境議題仍側重土壤、水源、空氣等排除侵害訴訟;近年的氣候法制課題,則將關懷拓展至全球性的環境問題,使環境永續的面向更加寬廣。蔡順雄副理事長深信,法律人的特質是能夠落實:理解、思考、判斷、執行,擅長將無形的概念轉化為執行力量。因此,律師在環境領域能做的事情非常多,不僅限於打官司,還可以督促世界變得更好。而全律會正是秉持這份使命感,無異議通過氣候宣言。
全律會環境法委員會簡凱倫主委發表全律會氣候宣言,將宣言10點精煉為三個部分加以說明。首先是「前言」,開宗明義肯認氣候變遷已是事實。其次是「淨零轉型的三根支柱」:國際氣候治理原則、氣候調適與制度韌性、司法是氣候人權的終極防線。最後則是「律師與公會行動」。在國際氣候治理原則方面,宣言援引、肯認《巴黎協定》以及《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的核心治理原則。而在氣候調適與制度韌性方面,宣言強調調適措施應以社區和原住民族為本,且此精神要通盤滲透到氣候變遷因應法以外的法規,例如空間計畫法制如都市計畫。而為了使司法能真正發揮捍衛氣候人權的功能,就勢必要解決司法近用性的問題,因此建議氣候變遷因應法納入公益訴訟專章。
「氣候訴訟:法律障礙與程序挑戰」場次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林春元副教授主持。
日本青年氣候訴訟團隊的小出薰(Kaoru Koide)律師回顧日本過去針對仙台、橫須賀、神戶等地個別的火力發電廠提起環評行政訴訟並聲請民事禁制令,皆在當事人適格、因果關係等層次遭法院否定;至於2024年於名古屋地方法院提起、尚在審理中的青年氣候訴訟,則是改以包括捷熱能源(JERA)在內的十大電力公司(占全國能源CO₂排放32.8%)作為共同被告,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被告於2030年、2035年分別相較於2019年碳排減量48%、65%,希冀藉此突破因果關係要件。
英國的氣候訴訟網絡(Climate Litigation Network)Joe Udell法律專員首先介紹所屬組織的源起,係由荷蘭Urgenda基金會在同名案件勝訴後於倫敦設立,專門協助各國團隊進行框架訴訟(framework litigation),挑戰國家減量目標的三種缺失:目標不足(ambition gap)、執行不力(implementation gap)、欠缺公開透明(integrity gap)。Udell專員分析,框架訴訟在當事人適格會面臨三個挑戰:權力分立考量(亦即法院自認為不適合介入氣候政策);氣候變遷影響廣泛、及於全體人口,難以直接連結到原告的具體權益;氣候變遷的影響具有未來性,原告難以證明政府的(不)作為已造成現此時的侵害。Udell進而列舉了美國Held v Montana (2023)、比利時VZW Klimaatzaak v Kingdom of Belgium & Others (2021)、荷蘭Urgenda v State of the Netherlands (2015)等案例,說明法院如何突破前述障礙。最後,Udell專員也分享歐洲人權法院繫屬中的案件:Müllner v Austria,當事人是多發性硬化症患者,當氣溫上升時症狀會加劇,沒有辦法出門。Udell專員認為這個案件非常值得關注,因為這將再次叩關Verein KlimaSeniorinnen Schweiz and Others v Switzerland (2024) 的未竟之業,也就是非政府組織的訴權雖獲肯認,但個人的訴權門檻仍顯著較高、難以通過的問題。
全律會憲法訴訟實務委員會李劍非主委指出,對照他國法院,我國行政法院毋寧在最前端的訴權要件,就阻絕了人民進入法院的機會,從而無法針對氣候變遷下國家責任的實質爭點,如他國裁判一般展開相對豐富的討論。李劍非主委亦反思:人民僅能「提議」制定法規命令,而不具備公法上請求權,長年被當成金科玉律,實欠缺堅強理據。既然憲法法庭曾多次宣告立法不作為、行政命令違憲,行政法院也不該自外於對行政命令合法性的監督。
全律會原住民族法制委員會謝孟羽主委提醒,在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之間,固然可能是相互支持、互惠的關係;但,當為了要提供可負擔的潔淨能源,開發再生能源時,常常是未經原住民族同意,就選址在原住民族賴以生存的土地,無論是風電、光電、水力發電、地熱能的開發,都會恣意改變原住民族對土地、自然資源、文化的掌握。這顯示了不同永續發展目標間的衝突,務必要審慎面對獨尊單一目標對原住民族造成的歧視與侵害。
「國家減量目標訂定的程序及實體」場次由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張文貞教授主持。
德國漢堡憲法法院成員 Roda Verheyen律師分享自己承辦德國Neubauer, et al. v Germany (2021)的經過。在提起訴訟時,法院對於碳預算還非常陌生,因此律團花費極大心力建構氣候變遷的科學事實,最終提出近乎等量的科學事實和法律論證,成功藉由碳預算以及跨時際的自由保障(Verheyen律師的觀察:「若不改變,我們的孩子該怎麼辦?」是打動法官們的關鍵之一)此二核心概念,讓憲法法庭得以審理本案。Verheyen律師也指出,2021年的Neubauer案尚未觸及執行不力(implementation gap)的問題,但歐洲人權法院Verein KlimaSeniorinnen Schweiz and Others v Switzerland (2024)則相當強調執行的面向。因此,在KlimaSeniorinnen案的基礎之上,她於2024年9月提出另一件框架訴訟,更進一步挑戰如何檢驗國家減量目標的執行成果、如何落實氣候法的問題。
韓國國家減量目標氣候憲法訴訟團隊的 Sejong Youn律師認為,韓國憲法法院於2024年8月甫作成的判決,在比較法光譜中頗值玩味,因為法院雖然宣布韓國碳中和基本法相關規定違憲,並指出國家減量目標應該依據科學證據和國際標準訂定,但是並沒有指定計算方法。這顯示法院仍然在權力分立考量下,將比例數字訂定歸由政治部門決定。Youn律師也說明勝訴至今的進展(中途甚且面臨戒嚴等一連串政治動盪):目前國會已有四個版本的碳中和法修正草案,且內容比IPCC 1.5°C情境更有野心,但因為是進步派議員所提出,是否能獲得支持仍待觀察;另外,今年9月8日,政府剛提出2035年NDC的四種情境,將於9月、10月進行公民諮詢。過去政府不曾提出這些具體數字,這是在憲法法院判決之後令人振奮的轉變。Youn律師認為,氣候行動與訴訟到頭來仍是民主的課題,今天能看到臺灣、日本、韓國的案件出現並非偶然,與在場律師們共勉,珍惜與善用這樣的制度環境,相信對各國的、區域的民主憲政發展也深具意義。
氣候訴訟網絡 April Williamson律師詳細解說了碳預算,以及將全球碳預算分配為各國剩餘排碳額度的方法論。「我們只剩下四年時間把升溫控制在1.5°C——我想無待我再強調,相應的氣候行動有多迫切和必要。」相對於全球碳預算是事實認定問題、且隨著科學技術精進,計算愈趨準確;將之分配為各國額度,則涉及何謂「公平份額(fair share)」,如歐洲氣候變遷科學諮詢委員會(ESABCC)的研究報告指出,包含歷史排放量、財務能力、國家人口、歷史責任等要素組合,歐洲各國仍然研議中。Williamson律師也重申歐洲人權法院Verein KlimaSeniorinnen Schweiz and Others v Switzerland (2024) 所揭示的標準:第一,國家減量目標必須根據量化的碳預算訂定;第二,國家必須符合注意義務,而且是依據最佳、最新的科學證據,必須隨著時間不斷檢視當下是否做得足夠。
全律會環境法委員會黃馨雯副主委介紹環權會代理13位公民(包含農漁民、原住民、兒童等)於2024年1月所提起的國家減量目標憲法訴訟。本案主張,在實體面,國家減量目標應該包含短中期目標的完整減量路徑、且應涵蓋2050年前每個年度的減量目標;同時,必須受到總量限制(碳預算)、 分配限制(世代正義)的拘束。而在程序面,立法者即使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國家減量目標,也要建立足以保障基本權的框架性規範;也必須建構正當法律程序、司法救濟途徑。就此而言,臺灣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在實體、程序面都未達標。
「律師公會與律師的氣候行動」場次由全律會吳梓生副理事長主持。
國際律師協會(IBA)的Emily Morison專案律師表示,律師界應該意識到所有的法領域都會受到氣候變遷的影響。氣候變遷的風險往往是法律風險。因此這也是律師的機會,可以從各種減緩和調適措施切入,掌握變動中的氣候政策,將之具體化為可執行的行動方案。
全律會 ADR 委員會吳家欣委員綜合描繪出律師於永續發展、淨零轉型的行動樣貌:律師可以循序針對風險及法遵、ESG執行與揭露、風險及紛爭處理,為客戶提供一條龍的服務。除此之外,律師自身及事務所可以實踐節能減碳降低資源消耗,並以自身專業增益永續發展及 ESG 行動。
全律會環境法委員會黃海寧副主委則從非訟律師的執業視角出發,闡述律師作為一個行動個體、集體,如何實踐公共責任。黃海寧副主委指出,氣候變遷議題仍然要以民主的方式來應對,因此亟需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討論,而律師就是一個了解議題的複雜性的人,可以扮演穿針引線的行動者。無論是面對產業、政府、媒體,律師都可以主動將氣候議題鑲嵌入一點一滴的互動之中,使氣候議題成為對方在日常營運、工作中會在意的要素,也讓自己成為各方行動者會倚賴、諮詢的轉譯專家。鼓勵非訟律師們,即使沒有穿著律師袍、提出氣候訴訟,也是在實踐氣候法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