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薪資及獎金津貼福利給付辦法
本會106年11月28日第1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訂定全文6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捐助章程第十四條及行政院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初聘任或僱用之人員,得依其專長、學經歷及工作表現敘薪(其標準如附表「薪資基準表」「敘薪及調薪級距表」)。
本會之工作人員,如擔任執行長、主任或分事務所主任其敘薪得酌加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之主管加給。
本會之工作人員如具有律師等專業職照者,其敘薪得酌加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專業加給。
執行長得於每年度開始時,得依工作人員之綜合表現,以「敘薪及調薪級距表」調整工作人員之薪資。
每月於十日發給當月薪資。
第三條
本會之工作人員,於當年度1月31日以前已在職至同年度12月1日仍任職者,發給一個月年終獎金。當年度2月1日以後新進到任人員,按實際任職月數比例計之。
本會之工作人員,於當年度1月31日以前已在職至同年度12月1日仍任職者,應進行年度考核,並依其考核結果發予考核獎金。當年度2月1日以後新進到任人員,按實際任職月數比例計之。
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為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考核獎金;年度考核為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考核獎金;年度考核為丙等者,無考核獎金。
第四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者,發給津貼:
生育津貼:到會工作6個月以上之工作人員或其配偶生育時,按生育子女數,每名子女發給相當一個月薪資之津貼;未滿一年者,照任職月數比例發給之。
喪葬津貼:到會工作6個月以上之工作人員之父母、子女或配偶喪亡者,發給相當1個月薪資之津貼;未滿一年者,照任職月數比例發給之。
結婚津貼: 到會工作6個月以上之工作人員結婚時,發給相當1個月薪資之津貼。
生育、喪葬津貼,如工作人員同一戶內有其他親屬,得因同一事件受領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時,應擇其較優者請領。
第五條 本會為安定工作人員生活、藉以提高工作效率,得於年度人事預算額度內辦理相關福利措施,但該額度及項目不得超過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員工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
項目如下:
一、舉辦工作人員旅遊。
二、舉辦工作人員生日慶生。
三、其他文康、體育、社團活動、育樂設施等補助。
除有特殊之狀況外,留職停薪期間,不得享有本會上列各項福利措施。
第六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