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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權法律扶助事件審核及酬金標準試行辦法

本會105年11月17日第1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訂定全文13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環境權法律扶助事件範圍如下:
一、環境非訟事件。
二、環境訴訟爭議事件。

 

第二章 環境權法律扶助事件審核小組

第三條 本會為審核本辦法各項扶助事件,應成立環境權法律扶助事件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
前項審核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審核小組委員,由執行長推舉具有環境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及律師報請基金會聘任之;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執行長報請基金會予以解任。
審核小組由三人合議行之。
審核小組應選定本會之環境權法律扶助事件,並依扶助事件之類型及其複雜程度,決定扶助人數及酬金金額。
委員得支領出席費。

 

第三章 環境權之法律扶助

第四條 審核小組選定若因某開發行為致當地居民環境權有受影響或危害之虞者,本會可提供下列程序之環境扶助:
一、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二、聽證程序。
三、其他民眾參與程序。
四、訴訟程序。
前項本會扶助對象包含公益性社團、原住民族部落、自救會等團體組織。若民眾尚未成立團體者,個人應要有五人以上願意受本會扶助。

第五條 環境權法律扶助內容如下:
一、研究個案資料。
二、跟社區當事人、相關領域專家座談或會議。
三、參與環境權法律扶助實踐相關之會議,如環評、公聽會或聽證會等等。
四、結案時提供專業分析報告。

第六條 酬金扶助標準如下:
一、審核小組得依該案複雜度於新台幣3萬元至5萬元之範圍內核定扶助酬金。
二、本會指派扶助案件時,得先撥予3萬元提供律師做為辦案成本費用。
三、律師於結案提出專業分析報告後,審核小組得依律師投入個案研究時間、聽證或公聽會程序次數、跨區交通費等等酌增酬金至8萬元。

第七條 工作人員應檢具下列文件提出於審核小組進行扶助審核:
一、受扶助對象意願書。
二、環境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第八條 審核小組得就下列準則決定本會是否應予扶助。
一、事件是否顯有實益。
二、對居民健康環境影響重大者。
三、對於培養社區公民參與及促進環境權保障有一定重要性者。

第九條 經審核准予扶助之事件,本會將指派專業適當之律師進行扶助。

第十條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九十日內,檢具委任律師帳戶、領據,向本會申請款項撥款。

第十一條 經核准扶助之事件,若已無繼續扶助實益,或該扶助案件無法進行,本會得終止其扶助。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提供扶助者,於扶助之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後三十日內,應提出結案分析報告送達本會。

第十三條 本試行辦法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