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人事事項管理辦法
本會105年11月17日第1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訂定全文18條
本會106年1月13日第1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7、8條
本會106年4月24日第1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6、10條
本會106年11月28日第1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6~14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捐助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工作人員為本會聘任或雇用之人員,其進用、解聘(雇)、服務、撫卹、待遇、福利等人事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個人人事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異動資料。
(一)、基本資料:
1、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教育程度、身分證統一編號、勞工保險投保日期及其他必要事項。
2、任用核薪、到職年月日。
3、其他必要事項。
(二)、異動資料:
1.職務異動、調薪。
2.訓練進修。
3.資遣、離職、留職停薪、復職、退休。
4.重大傷病、死亡。
5.其他異動事項。
本辦法所稱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之計算,含轉任、調任於基金會與分事務所間之年資在內。
第四條 個人人事資料應指派專人管理,並按進用順序給予員工編號。
離職人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保管至離職後五年。
第五條 本會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日工作時數為八小時。
工作起迄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到下午六時,中午休息時間一小時又三十分鐘,經執行長同意後,可做一小時之彈性調整。
本會得要求工作人員參加與業務具關聯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
因出差或其他原因,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加計必要之交通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經證明實際工作時間較上開時間為長者,依實際時間認列。
第六條 本會之例假日及休假規定依勞動法規相關規定。
特別休假:於本會繼續工作滿三個月起,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工作未滿二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
• 工作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休假十日。
• 工作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 工作五年以上七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休假十五日。
• 工作七年以上九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 工作九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 工作年資十五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員工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離職者,應休未休之日數,依勞動法規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工作人員加班,視工作需要之緊急性、重要性、必要性為之,由權責主管核准加班申請單後留存備查,惟加班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加班總時數,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本會加班費計算標準如下:
一、加班費計算標準依勞動基準法與相關法規。
二、加班時間以三十分鐘為計算單位。
加班者得依前項規定請求發給加班費或補休。每次補休至少應休一小時,補休時仍發給薪資。
工作人員因本會之要求而參加與業務具關聯性之教育訓練者,如因此有加班之情形,以前項之方式補休之,但因特殊情形基金會得另以發給加班費之方式為之。
第八條 申請國內外差旅費應檢附出差報告單及各項支出憑證。
國內外出差差旅費給付標準請詳附表「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其核銷方式如下:
一、交通費:核實認定。
二、住宿費:核實認定。
三、雜費:每人每日四百元整。無須檢據。
因業務需至國外出差,應先經權責主管同意。
國內及國外出差者可申請預支差旅費。
第九條 本會人員因事、病、婚、喪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標準如下:
一、 事假:因故或家庭照顧得請事假,每年准給5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時扣除薪資。
二、 病假:因傷害、疾病、生理原因、骨髓或器官捐贈,得依下列規定請病假:
1.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前二款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除因職業災害而給予公傷病假期間薪資照給外,其餘病假一年未逾十二日部分薪資照給,十二日至未滿三十日部分,薪資折半發給,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薪資半數者,由本會補足之。
三、重大傷病假:罹患國民健康保險局所定重大傷病者,得申請重大傷病假,薪資照給,二年內合併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得重行起算。
四、婚假:結婚給婚假八日,薪資照給。
五、產前假: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薪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薪資減半發給。
六、分娩假:分娩後給分娩假四十二日,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薪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薪資減半發給。
七、流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給予流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給予流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給予流產假五日,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薪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薪資減半發給。
八、陪產假:因配偶分娩,給陪產假五日,薪資照給。
九、喪假:因下列事由得請喪假,薪資照給: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
2.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3. 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十、公假:受指派或業務需要得請公假,薪資照給。
第十條 請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前項工作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其傷病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主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第十一條 請假應敘明理由以電子郵件通知主管,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者,得不在此限。
請產假、流產假、陪產假、三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除流產假及重大傷病假外,假期應扣除例假日。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其遺屬相當四個月薪資之一次撫慰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
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國內交通費報支數額:
1.飛機、船舶及高速鐵路:經濟艙。
2.陸運交通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
3.如因本會業務需要,駕駛租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依實際支出之租車費、高速公路過路費、停車費及油費計算。
4. 如因本會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依實際支出之高速公路過路費、停車費及每公里得按當月一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九五無鉛汽油每公升牌告價格十分之一報支。國內出差每日住宿費上限:2,000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國外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數額:
1.飛機及船舶:以經濟艙為原則。
2.陸運交通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
3.住宿費原則上核實認定。(參考公務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