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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_緣起_IMG_6799

緣起

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簡稱環權會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以下稱中科三期)之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稱環評)撤銷訴訟案,為台灣環評行政訴訟之重要指標案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稱環保署)於2006年7月31日有條件通過一階環評後,后里農民廖明田等六人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08年1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1117號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最高行政法院於2010年1月21日以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駁回環保署之上訴,為我國環評史上第一件環評審查結論遭撤銷確定之案例。

 

惟改制前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稱國科會,後曾改制為科技部)及環保署以開發許可仍有效為由,拒絕命廠商停工,環保署並於2010年2月10日刊登半版廣告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晚報等五大報,批評行政法院之判決為「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現行環評體制」,引發嚴重爭議,後經后里農民以環保署為相對人,提起行政假處分聲請,並以國科會為相對人,提起行政停止執行聲請,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10年7月30日以99年度停字54號裁定命中科三期案應停止執行,並以99年度全字43號裁定,命中科三期案應於環評合法審查通過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最高行政法院並於2010年9月2日以99年度裁字第2029號及第2032號分別裁定駁回環保署及國科會之抗告。國科會及環保署以「停工不停產」方式回應行政法院之裁定,持續引發爭議,嗣環保署於2010年8月快速再次作成有條件通過第一階段環評之審查結論。

 

后里農民在律師團的協助下,於訴願駁回後,再於2011年1月21日以環保署及國科會為共同被告,提起第二次環評撤銷訴訟(以下稱二次撤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12年9月5日以100年度訴字118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后里農民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於2013年3月14日作成102年度判字第120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該判決並對環保署提出多項指責,其中認環保署以審查結論所附條件作為「對環境無重大影響之虞」而「無庸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之認定方式,有論理上「倒果為因」之違法,將使環評法就應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之規定,形同具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40號更審期間,法院主動提出和解方案,勸諭雙方和解,農民及律師團相當堅持環評制度,不可認可「邊施工、邊營運、邊環評」之惡例,環保署則自行公告廢止第二次環評審查結論,並命中科三期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但以第二階段環評通過之時,作為廢止第二次環評審查結論之生效日期),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多次瀕臨破局,多次折衝,最後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積極召開和解會議下,於2014年8月8日達成訴訟上之和解,寫下環評案件行政機關與人民達成和解之先例。

 

其中和解條款大致為:被告環保署應再次以刊登半版廣告之方式,登載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20號判決之摘要;被告科技部編列新台幣3000萬元捐助成立公益財團法人,並自2016年起接續4年,每年各編列500萬元之經費捐助該公益財團法人,財團法人之董事設9人,其中6名由台中市后里區農業與環境保護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以下稱五團體)推薦,科技部遴選;參加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稱中科管理局)應將中科三期停止開發並回復原狀之可能情形,作為第二階段環評之替代方案,進行環評審查。

 

本會的創立,係由上述和解內容所生,經科技部委由中科管理局於2015年10月7日召開「后里園區-七星農場部份成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宜研商會議」,與五團體代表討論捐助章程,建議上開因和解成立之公益財團法人,應依法院和解意旨命名為「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嗣科技部於2016年3月11日召開「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捐助人會議,確認章程後,依章程遴選出「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第一屆9名董事,並於2016年9月29日召開第一次董事會議,將依章程所述,落實及促成憲法、環境基本法與其他環境法規所規定之環境保護與環境權之保障。
 
本會於2017年3月12日開幕,同年11月1日,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中辦公室會址成立本會台中辦公室籌備處,啟動本會台中辦公室籌設事宜,並推動中部地區環境權相關議題,期待能扎根在地,發展中部地區的環境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