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財務處理辦法
本會105年11月17日第1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訂定全文28條
本會106年4月24日第1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21、22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之財務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為之。
第二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條 本會之會計基礎,(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每期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二章 會計報告及會計科目
第四條 會計報告規定如下:
一、結算書。
二、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三、平衡表。
四、收支餘絀表。
五、財產目錄。
並得視需要編訂對內會計報告。
第五條 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基金及餘絀、收入、支出等五類。
第三章 會計簿籍
第六條 會計簿籍分下列二類:
一、 帳簿:係簿籍之紀錄,為提供編造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 備查簿:係簿籍之紀錄,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第七條 會計簿包括下列各種: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財產登記簿。
四、明細分類帳。
五、其他簿籍。
第四章 會計憑證
第八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 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 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九條 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 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 收據簿。
三、 員工薪津支給單據。
四、 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 存提款等憑證。
六、 發票、收據、契約、訂貨單等。
七、 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 歲入歲出預算書。
九、 支出證明單。
十、 法令、決議等可資證明各項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有關單據。
十一、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各款原始憑證之格式依事實需要設計。
第十條 記帳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第五章 預算決算之編審
第十一條 本會應於每年五月底前,編具次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連同員工待遇表,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於六月底前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董事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由董事長核准後,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第十二條 本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前,編具上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連同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董事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由董事長核准後,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第十三條 本會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其事業之歲入歲出預算,根據實際需要獨立編造,送董事會審核,並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本會興辦之事業歲入歲出決算書送董事會審核,並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以固定資產為範圍(可參照營利事業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七條之一之規定,支出金額未超過八萬元者列為當年度費用,超過八萬元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始列為固定資產)。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用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房地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抵押,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處理。
前項房地產之購置,應將所有權狀影本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十八條 本會之收入財源如下:
• 創立基金之孳息。
• 政府機關捐補助。
• 一般捐款。
• 專案捐款:特定環境公益案件之捐款。
• 受託專案研究計畫之經費。
• 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 其他收入。
第十九條 本會之基金收入應按其用途專戶存儲專帳處理,非經董事會通過不得擅先動用。
第二十條 本會財務會計之計算,以新臺幣為記帳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為新臺幣。
第二十一條 本會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行庫,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前項週轉金不得超過新台幣30,000元。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收入均應開立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董事長核准,各權責人員於憑證上共同蓋章。
提用金額未超過新台幣50,000元者,董事長得授權執行長核定。
第二十三條 本會常設之辦事處、委員會、工作小組或其他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經費預決算。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財務收支處理,不得有匿飾虛假情事,會計月報應按月提報董事會審議,並定期公告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收支應保持平衡,就已實現之收入經費範圍內覈實相對支出。
第二十六條 各種財務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管者:
(一)每年預決算案。
(二)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三)財產目錄、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
(四)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
(五)不動產之營繕案件。
(六)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上之變更案件。
(七)資產負債表。
(八)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十年者:
(一)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等。
(二)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三)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五年者:
(一)各種臨時憑證。
(二)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三)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件。
四、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等。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毀,如有特殊保存必要,董事會亦得延長其保管年限。
第八章 財務查核
第二十七條 本會之財務查核分為定期查核及臨時查核二種,定期查核由董事會推舉之董事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為之,臨時查核則由監察人為之,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並應將查核報告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