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ic selectors
Exact matches only
Search in title
Search in content
Post Type Selectors
TOP
clark-tibbs-oqStl2L5oxI-unsplash

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捐助章程
104年10月7日后里園區-七星農場部份成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宜研商會議決議訂定全文20條
本會106年1月13日第1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7、9條
本會108年8月16日第1屆第1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4條及第17條;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8月29日環署綜字第1080062749號函許可
本會111年4月14日第2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5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5月25日環署綜字第1111067844號函許可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民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落實及促成憲法、環境基本法與其他環境法規所規定之環境保護與環境權之保障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設於台北市,並得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
第四條 本會業務範圍任務如下:
一、 環境政策及個案之監督、規劃及執行人民環境權保障之案件。
二、 憲法、環境基本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環境法規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三、 環境法律教育之推廣事項及教育平台建置。
四、 環境政策、環境保護及環境權保障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及國際合作事項。
五、 其他與環境公益、環境教育、環境品質及法律有關事項。
第五條 本會創立基金為新臺幣參仟萬元,由科技部編列預算捐助成立之。
科技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起接續四年,每年各編列新臺幣伍佰萬元之經費捐助本會。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基金減列為新臺幣伍佰萬元。
本會財產之保管運用及動用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規定行之。
第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創立基金之孳息。
二、 政府機關捐補助。
三、 一般捐款。
四、 專案捐款:特定環境公益案件之捐款。
五、 受託專案研究計畫之經費。
六、 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七、 其他收入。
第七條 本會設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 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之制訂與審議。
二、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三、 基金之管理。
四、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五、 任免執行長。
六、 人事、會計、財務及稽核制度之擬議。
七、 合併及解散之擬議。
八、 章程修改之擬議。
九、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及處理。
十、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八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由主管機關遴聘之。
前項董事其中六人應自臺中市后里區農業與環境保護協會、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所推薦之十二名人選中遴聘之。
若主管機關無從就上開單位推薦之人選中遴聘出足額董事,應就不同意人選敘明理由退回,由其就不足額部分,另推薦二倍人選,由主管機關遴聘之。但其退回人選以一次為限。
董事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由主管機關另行遴聘適當人員,經董事會同意後,補足原任期。但出缺係第二項董事者,應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遴聘之。
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連任以2次為限。但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院核准者,不在此限。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主管機關遴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上述董事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九條 董事會之運作:
一、 董事會應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時,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三、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四、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無法親自出席,得以書面 載明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一人不得同時受二人以上董事之委託。
五、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對於下列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於決議後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 基金之動用。
(三) 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 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五) 法人之合併、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六) 董事之解任。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七、 前款但書特別決議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
八、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九、 監察人、本基金會相關部門主管及其代理人得列席董事會,並提出議案或臨時動議及參與討論,但無表決權。
十、 董事長得指定本基金會相關部門主管或業務相關人員列席董事會,報告業務概況及答覆董事、監察人提問事項,並得邀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十條 本會置監察人二人,其職權如下:
一、 法人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查核。
二、 各種簿冊文件之查核。
三、 監察及糾正董事會業務之執行。
四、 要求董事會提業務報告。
五、 代表法人委託律師、會計師為與其職權相關查核工作。
六、 對不適任董事向董事會提解聘案並代表法人提報主管機關核備。
七、 於全體董事有利害關係之事項,代表法人執行業務。
八、 對於年度財務報表及工作報告,出具監察報告書
九、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之處理。
第十一條 本會監察人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連任以二次為限。但每屆期滿連任之監察人不得逾全體監察人人數三分之二。
本會之監察人由主管機關遴聘之。每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主管機關遴聘下屆監察人,新舊任監察人並按期辦理交接。
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由主管機關另行遴聘適當人選經監察人會議同意後補足原任期,或由監察人召集會議遴聘適當人選補足原任期。
上述監察人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監察人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第十三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每屆新董事會成立時,執行長應重新聘任,連聘得連任。
執行長秉承董事會決議及董事長之命,綜理業務。
第十四條 本會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辦理各種業務,應依法令運用所捐財產及各項收入,並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第十六條 本會之業務及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七條 本會應檢具下列之事項提經董事會審定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檢具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檢具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第十八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結束時,賸餘財產全部歸屬科技部,不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其餘人員應予解聘。
第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章程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訂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自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