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稿】 僅7%企業要淨零,政府減碳畫大餅?
僅7%企業要淨零,政府減碳畫大餅?
今年一月,《氣候變遷因應法》三讀通過,明訂台灣應於2050年前達成淨零排放目標。製造業部門排碳量占全國五成以上,因此產業排碳大戶是否積極響應政策宣示投入淨零轉型,是國家淨零目標能否達成的重要指標。然而根據金管會公開的上市櫃公司填報之減碳承諾,目前僅有7%上市櫃公司承諾淨零,多數企業仍在觀望是否要開始積極減碳,卻未見政府部門拿出減碳決心、制定有效的政策工具。
因此,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臺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於8月17日召開記者會盤點上市櫃公司及排碳大戶的淨零承諾與減碳目標,要求政府不應只停留在鼓勵企業資訊揭露,應構建整體產業淨零轉型藍圖,強化引導企業減碳的政策工具,乃至於立法要求企業完善盡職管理,展現推動淨零的決心,也為願意積極投入淨零工作的企業創造競爭利基。
多數企業仍在觀望,淨零政策須展現決心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副秘書長曾虹文指出,臺灣共有1791家上市櫃企業,目前在金管會平台上承諾淨零的有118家,僅佔不到7%,雖比起去年的3%略有成長,但比例仍然偏低。我們也注意到,有將近兩成的企業(334家)雖未承諾淨零,但已提出階段性的減碳目標。有約6%的企業提出年度節電目標,比較可惜的是其中多數僅承諾符合法規節電1%,並沒有拿出積極減碳的企圖心。而完全沒有填報任何資料,或填報研議中、盤查後確認等沒有具體減碳承諾或目標的企業,竟高達七成。而293家高碳排難減產業中,僅24家宣示淨零,佔8%。可以想見,按照目前企業公開的減碳承諾,很難達到2050淨零碳排的目標。
曾虹文表示,我們了解目前金管會要求填報承諾的規定不具強制力,是近半數公司完全沒有填寫的主因。曾虹文說,當國際上的氣候目標與轉型計畫將從自願性地參與、揭露,逐步地轉為各國的法規管制,我國主管機關就不能讓排碳大戶僅停留在淨零承諾、短期減碳目標與措施的訂定,更不能讓高達七成的上市櫃公司連階段性的減碳目標都未訂定或公開。因此,想要請問政府部門,當多數企業都在觀望不理你的時候,是否規劃制定有效引導企業邁向淨零的政策工具?
碳排大戶是淨零關鍵,政策工具須大幅加強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陳震遠指出,上市櫃公司不見得是大排放源,若聚焦在上市櫃公司中因碳排較高或含有高耗能製程,而被環保署要求盤查溫室氣體的83家企業,可以看到83家企業碳排量就佔全國43%。[1] [2]其中在金管會平台提出淨零承諾只有22家,有41家連短、中期階段性減量目標都未於平台提出。因此,我們寄發公文,要求未提出減碳或淨零承諾的企業儘速提出。遺憾的是,目前只有16家企業願意回覆信件說明、進一步與社會對話。這16家企業中有9間表達已在企業自己的平台或報告書有提出淨零承諾,但尚未於金管會平台登載。另有一家表達已制訂淨零承諾,將於九月正式提出。但即便加入回信說明的企業,仍有約四成的上市櫃排碳大戶沒有提出減碳目標。
陳震遠進一步表示,部分企業已在永續報告書中提出淨零承諾與階段性減碳目標,但卻未在金管會的平台上填報。且金管會對於填報內容的要求不清,大多數企業以抽象陳述或符合既有法規為目標,顯然金管會要求的資訊揭露,並未起到督促大企業邁向淨零的作用。金管會既已投入公共資源建構平台,就有責任讓資訊揭露確實達到引導淨零的效果,亦有責任維護資訊的準確性,金管會必須對資訊開放成效是否符合淨零政策目標進行通盤檢討。
陳震遠說,要讓還在觀望的企業儘速將氣候目標納入其商業策略,政府應拿出政策決心,藉由跨部會合作,提出更積極的耗能產業減量路徑,並強化各類政策工具,例如:經濟部除了輔導也要有更嚴格的管制措施,並訂定符合淨零路徑的企業節能目標,像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發展條例中的用電大戶條款,《能源管理法》中的六大耗能產業節能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節電1%目標升級,環境部除了要求盤查,也應要求排碳大戶制訂並公開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計畫。而《氣候變遷因應法》中的效能標準訂定、碳費起徵費率設計、企業自主減量計畫及優惠費率之訂定應參酌「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i)國際倡議等,皆是可著墨之處。
提升跨部會合作,強制企業落實氣候轉型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孫興瑄表示,淨零表面上是數字的問題,背後代表著人權、環境、與永續。現在正在歐盟如火如荼討論中的「企業永續盡職管理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CSDDD)」草案,其中第15條便明確要求企業應提出並落實氣候轉型計畫,確保公司發展策略符合巴黎協定維持全球升溫在攝氏1.5度以內的規定。轉型計畫中除了大家熟悉的階段性目標外,還需要說明該公司對氣候變遷的影響為何、公司如何將受其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納入考量、企業管理階層在氣候相關事務中扮演的角色等等。而倘若一個企業沒有妥善制定氣候轉型計畫,則任何人可以請求歐盟各國的監督機關要求企業合規,若企業不做,則可能有財務制裁或其他行政手段。
我們預期歐盟指令最快將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初通過,一旦通過,不僅歐盟企業會被直接規範到,非歐盟企業只要在歐盟市場的營業額等超過指令門檻,也會直接受到規範。而即使不是直接被指令規範到的企業,台灣企業有非常大量都在歐盟供應鏈上,因此也勢必得跟上指令規範才能維持產業競爭力。產業碳排減少責任在企業,但規範並監督企業履行這個責任的義務在政府。我們呼籲政府應盡快集結相關部會並強化跨部會合作,尤其是環境部及經濟部,積極研討如何透過有強制力的手段要求企業制定具體的轉型計畫且有效落實之,並透過適當的監督機制確保企業轉型符合淨零時程,如此台灣的2050淨零目標才有機會如期達成。
淨零承諾只是基礎,轉型計畫更是關鍵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怡均指出,根據綠盟統計,台灣的前30大排碳企業已有25家承諾淨零,且提出短期或中期的階段性減碳目標、執行減碳措施,相對我國其他一千多家上市櫃企業確實領跑在前。但當前的國際趨勢已從淨零或階段性減碳目標的承諾,發展為氣候轉型計畫的訂定、揭露與落實,轉型計畫的內涵至少包含以下三項:
- 在商業策略上,闡述公司的研發投資、資產配置、當前與未來的產品/服務如何與 1.5°C目標保持一致;
- 在公司治理上,說明其如何將高管薪酬與氣候目標聯繫、公司如何統合及協調各部門合作執行減碳策略;
- 在公共參與上,揭露自身現在和未來將採取哪些行動,來支持價值鏈上的夥伴、產業協會、政府政策去加速推動氣候行動。
轉型計畫的用意是在檢視企業的資源是否正確地投入到實質減碳工作,而非錯置資源或流於漂綠。這也是為何聯合國、國際上的氣候倡議組織(碳揭露計畫CDP、格拉斯哥淨零金融聯盟GFANZ、 氣候行動100+),乃至於英國、歐盟近年都在強調轉型計畫。2019年,歐洲投資銀行即率先宣布未來將致力於「與1.5°C目標一致」的業務,這代表貸款方未來需制定轉型計畫,證明其低碳專案符合銀行要求。2021年,英國政府宣布未來將要求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制定轉型計畫,也已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研議細則。歐盟的監管單位近期也在討論讓轉型計畫成為企業永續報告的揭露項目。這些國際趨勢未來都可能影響台灣企業在國際上的貿易合作、商業獲利、企業商譽等。當企業氣候目標、轉型計畫的訂定已從自願性地參與發展為強制性的揭露,台灣企業以及政府部門尤應警覺、提前準備,切莫像過往RE100、碳關稅等國際壓力席捲而來時,才匆忙因應。
訴求:
- 《淨零十二項關鍵戰略》應新增產業轉型的整體戰略,且公開說明六大耗能產業的階段性減量目標。環境部、經濟部與金管會等各部會,應整合法規管制、經濟誘因、基礎建設、資訊揭露等各項政策工具,於戰略中說明其如何實施,以引導產業淨零轉型。
- 金管會應參照聯合國「誠信第一」(Integrity Matters)報告,修訂企業氣候相關資訊的揭露形式,且強化資訊揭露品質,確保利害關係人能夠於政府平台獲得準確的企業永續資訊。
- 碳排大戶應加速制定完整的轉型計畫,而非停留在淨零或階段性減碳目標、措施的承諾。主管機關針對企業自主減量計畫及碳費優惠費率之訂定,亦應參酌其轉型計畫之內容,確保其商業策略與公司治理符應淨零路徑。
- 政府應參考歐盟「企業永續盡職管理指令」建立適當的監督機制,確保企業的氣候轉型符合2050淨零時程。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副主任黃偉鳴回應:
第一點,行政院從兩年前,總統宣布淨零轉型的目標後,已擬定12項關鍵戰略,也持續進行社會溝通、擬定行動計畫。本週二由院長主持的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也檢討12項關鍵戰略的實質內容,包含如何創能、節能、產業減碳,並加強公正轉型的課題。永續會的討論結果,會再跟大眾溝通、說明與落實。
第二點,不論是希望企業減碳,或是做相關的承諾,首重的就是揭露。所以不論是金管會或環保署,目前都著重在揭露上。環保署依照過去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已經公告兩批將近500家的製造業跟發電業,必須逐年申報他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這些廠家已經佔國家整體排放量大概八成。只要直接跟間接加起來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5萬噸的業者,都必須受這個法律規範來申報。金管會也要求上市櫃公司分四階段申報,目的是讓大家了解這些企業本身的排碳行為,也讓企業重新審視它的排碳來擬定相對應的措施。在環保署的盤查登錄,如果廠家沒有遵循的話,就會接受氣候變遷因應法的處分。
第三點,溫室氣體盤查的結果,會成為我們後續的管制作為。今年2月15號,氣候變遷因應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後續的子法環保署正在訂定中,包含相關盤查資料的揭露,可不可以再更細緻等。譬如徵收碳費的部分,在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9條規定,如果企業提交的目標能夠達成或優於政府的指定目標,它可以適用優惠費率,這個條文設計的目的是希望企業可以提出目標,讓它將原本要繳的碳費,用在企業自己的減碳行為上。如果這個目標沒有達成,政府一樣有追、補繳碳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