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帶來的天災衝擊與人權侵害越來越嚴重,各國回應氣候變遷的減緩與調適都需要加速推動,然而目前各國政策、法制規範,甚至是國際氣候公約,如UNFCCC、巴黎協定等政府行政與立法的努力,都遠遠不足以回應氣候變遷及抑制升溫平均1.5至2度C。面對政府及企業在氣候行動上的不足,世界各國的公民與氣候倡議團體紛紛將焦點轉向法院,要求司法機關以裁判保障人民因氣候變遷受侵害的權利,或藉由司法解釋的功能補充立法規範的不足。我們也積極倡議立法保障公民透過司法救濟的權利監督政府減碳避免行政怠惰,而在氣候的公民訴訟權利尚未有法律明文保障前,我們也組織一系列的訴訟爭取公民在氣候議題上的司法救濟權與更符合巴黎協定的各期減碳目標。
氣候訴訟在全球
有許多國家都已經有公民發起氣候訴訟要求政府或企業積極減碳的案例,例如荷蘭環境組織Urgenda控訴荷蘭政府未能盡其責任應對氣候變遷帶來的危險,已經侵害人民在「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下享有之權利。或是德國公民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提出「聯邦氣候保護法」所制定的203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1990年的55%目標嚴重不足,侵害了德國青年受德國「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權。以及2024年8月韓國憲法法院宣告由公民團體提起的韓國「碳中和及綠色成長框架法」關於國家減量目標的規定違憲,韓國憲法法院宣判,該法未制定2031年至2049年的國家減量目標,已違反憲法的基本要求。以上皆為氣候訴訟的經典個案。
氣候法納入公民訴訟條款
在2022年從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修訂為今天的氣候變遷因應法時,我們就強力主張應參考台灣諸多環境法如環境影響評估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皆訂有環境公民訴訟條款,應當將氣候公民訴訟的權利寫入氣候變遷因應法中,但非常可惜最後修法未能納入。
國家減量目標憲法訴訟
台灣政府於2022年原定的2030年減碳目標為「24±1%」,該目標過於消極,將會把減碳責任不合比例地轉嫁給未來世代。為使政府訂定積極的氣候目標以符合巴黎協定抑制升溫攝氏1.5~2度。我們串聯了深受氣候變遷所影響的兒童、農漁民、關心氣候緊急的公民團體工作者,及2009年莫拉克風災受害的原住民族族人共13人作為原告,於2024年1月30日向憲法法庭聲請我國第一起氣候憲法訴訟,我們主張2050年之前的各期國家減量目標沒有立法明定,也沒有立法規定在制定減碳目標時應考量的基本標準,如《巴黎協定》的升溫限制及其剩餘碳預算,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環境部需要修正第三期階段(2026-2030)管制目標,改以碳預算為基礎資料,計算出足夠保障人民權利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才是相對嚴謹的做法。目前本案進度為憲法法庭尚未決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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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減量目標行政訴訟案
我們也在2025年7月3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國家減量目標的行政訴訟案,這也是我們第二個氣候訴訟案件,本案訴求大致與憲法訴訟接近,我們主張應該修正第三期階段(2026-2030)管制目標,改以碳預算為基礎資料,計算出足夠保障人民權利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提起本案的法律策略除了在於挑戰公民對於法規命令沒有請求權之外,亦希望符合「憲法訴訟法」規定憲法訴訟需窮盡救濟途徑的要求,因此從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法官應於審理本案時注意到違憲可能,主動發起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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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大火力發電廠環評訴訟案
台中火力發電廠,目前的燃油及燃煤發電共5780MW,台灣電力公司,自2018年起,開始推行以氣代煤政策,提出燃氣一期(2600MW)及二期計畫(5500MW),總裝置容量共8100MW,將成為全球最大火力發電廠,且燃氣計畫推出後,並未完全取代燃煤,計畫終期仍有6座備用燃煤機組。2025年燃氣二期通過環評,環權會及蠻野心足協助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本案1.不符合我國2050淨零排放之規定、2.未評估甲烷逸散所產生的負面影響、3.空污評估有資料錯誤、違法判斷、拒絕評估等情形、4.審查程序不完備…等違法事由。
氣候訴訟教育推廣
為推廣氣候訴訟作為公民要求政府為氣候行動做出積極作為之司法救濟工具,我們規劃「氣候訴訟手冊」做為專屬於臺灣本土的氣候訴訟入門教材,透過全球氣候訴訟的分析,挖掘臺灣司法體制中發展氣候訴訟的可能,後續也將舉辦一系列氣候訴訟培訓工作坊,邀請對氣候訴訟有興趣的法律人與社會大眾,一同思考如何於臺灣提起氣候訴訟,促使其介入臺灣氣候治理的可能性。
環權會出版品:氣候訴訟入門手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