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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權保障四層次

一、優良環境享有權
人民有要求享受優良環境的權利,即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
二、惡化環境拒絕權
人民拒絕惡化環境的權利,如水、空氣污染、噪音、自然景觀受損等。
三、環境知情權與參與權
人民知曉環境資源生態狀況並參與環境保護、環境決策程序的權利。
四、司法救濟權
若上述權利被剝奪,或決策違法,人民有提出訴訟的權利。

環境權個案扶助

結合律師與專家力量,陪伴社群參與環境開發各項程序,提供法律扶助,討論策略建議,提升團體在環境議題中的發聲空間。當程序不公平或權益受損時,以法律救濟,以保障環境權落實。

研究與調查

透過政策研究、實地調查及法律分析,挖掘並記錄事實,進一步提出具體而有效的政策建議,推動制度改變。

倡議與議和

與受影響的社群及相關團體共同合作,協助向政府或企業表達訴求,確保決策過程中之意見納入,促成完整的參與機會,並切實維護其權利。

國際串聯

以區域或國際合作的方式進行本國或國際的環境權專案,連結外國組織及利害關係人共同推動改變。並且積極參與區域及國際論壇,分享台灣經驗,同時吸收他國經驗,積極與當代國際的環境權運動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