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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公民參與氣候管制,訴訟條款並肩同行

資料照片:20210423-氣候變遷公民訴訟條款律師連署記者會

資料照片:20210423-氣候變遷公民訴訟條款律師連署記者會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稱「氣候法」)修法箭在弦上,今(2022)年二月環保署已將草案送往行政院,環保署也公開表示會努力在四月底前將草案送往立院。然而,環保署多次對外溝通的過程中,對於氣候公民訴訟的納入始終持保留態度,最新對外回應是於去年年底的氣候法修法研商會中,在各方追問下輕描淡寫回應會帶回去研擬,但氣候公民訴訟似乎始終不在行政院版草案的討論當中。

  氣候訴訟已經是世界趨勢,過往在德國、法國、荷蘭等許多國家都已有人民勝訴的案例,如荷蘭環境組織Urgenda控告荷蘭政府的氣候訴訟,成功促使荷蘭提出更進步的減量目標,這不僅是全球第一次由法院強制要求政府修正減碳目標的案例,也是一個NGO協助政府推動氣候變遷政策的經典案例。綠色和平更於去年提出我國首宗針對台灣氣候治理的氣候訴訟,主張用電大戶條款疏於落實國家減碳義務,造成人民基本權利受有損害,進一步要求國家依法制定足夠保障人民權利的子法。除此之外,對於國家行政的不作為,我國立法者也訂有許多環境公民訴訟條款,包含:環境影響評估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然而,以「溫室氣體減量」為主要目的之一的氣候法與上述法規相同,都在管制污染排放源下足苦工,何以環保署卻將氣候法置身事外,不願納入公民以訴訟監督行政怠惰的可能性?

  由於氣候管制的大尺度面向,人民受到的權利侵害(如海平面上升造成的淹水),在法律上難以證明是起因於特定違法的排碳行為,所以一旦主管機關不作為,受害人民對於惡質企業的違法排碳行為可謂束手無策。對此,各國苦思環境管制的可能性,不僅在國際法層次已有許多討論,也在國內法領域納入許多原則。隨著歐盟簽署《奧爾胡斯公約》以後,其三大支柱:「資訊公開、民眾參與、權利救濟」,劃定了環境權程序保障的重要標準,我國在2050淨零排放的目標下,相關轉型工程比過去更需要捲動民間的力量才可能共同達成。

  本會期待環保署對於政策與執行作為等更有信心,同時對公民參與抱持更加開放的態度,事實上歐洲各國的氣候訴訟沒有因為《奧爾胡斯公約》而大量增加法院負荷,我國過去其他環境規範,也沒有因為增訂了公民訴訟條款,造成行政機關或法院頻於應付公民訴訟的情形。氣候公民訴訟並非洪水猛獸,僅是末端人民監督行政作為,並達成政策完整溝通的一種形式,因此在修訂氣候法的這個關鍵時期,環保署更應基於公民監督決策的精神,將氣候公民訴訟納入,才不致錯失機會而落後於各國環境公民參與的進程。

20210423-氣候變遷公民訴訟條款律師連署記者會-資料照片

20210423-氣候變遷公民訴訟條款律師連署記者會-資料照片

附件一、氣候變遷公民訴訟專章立法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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