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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郭鴻儀(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   「環境影響評估」近來又遭點名是我國投資發展的絆腳石。理由不外乎是效率不彰、審查程序曠日費時,如103年進入二階環評審查的「國道7號高雄路段計畫」,耗時3年多,已舉行15次範疇界定會議,卻仍未完成二階評估報告書初稿。環評法自1994年立法至今,僅經過3次小幅修正,制度確實有重新檢討的必要。其核心問題仍在於環評制度是否已健全完備,足以發揮制度目的及功能。對此,本文試圖從環評的目的功能出發,並參考國際間從環境影響評估到社會影響評估的發展,提出若干想法,供各位讀者參考。

文/郭鴻儀 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   前日網路新聞報導,針對由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擔任主席,所舉辦「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公聽研商會,因詹副署長之配偶即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林子凌以及其曾擔任過理事長之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仁惠等人皆出席。有論者主張詹順貴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自行迴避,否則未來如有開發單位或環保團體不滿意修法結果,可以告違反行政程序法,使原處分無效等看法。在此,提出本人若干法律上見解,以導正視聽,也期盼對於環評法子法修法程序,社會能專注在條文的嚴謹以及若干疑義作理性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