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2026審查:環境與氣候變遷

📍環境權應入法

國際上目前已普遍認可「享有乾淨、健康及永續的環境」是基本人權,目前已有超過165個國家於其法律中認可此一權利。在本次結論性意見第34點,也明確建議「政府修正環境基本法,以承認享有乾淨、健康及永續環境之人權。」

我們認為,所有權利皆具有不確定性,不應該因著環境權內涵的不確定性,而拒絕認可,反而是環境權的內涵得透過其他法規、實務判決來充實。再者,環境權的入法或入憲不代表環境權可以成為輾壓其他權利、基本權的存在,如果環境權和其他基本權衝突,仍應衡平檢視。最後,環境權不僅只有實體的內涵,亦應兼具程序保障之功能,如同結論性意見第39點所述之「資訊取得、具包容性之公眾參與及司法救濟之取得。」

📍氣候變遷危及人權 #政府減排不力

結論性意見第38點及第39點分別指出:「中華民國(臺灣)對氣候變遷之不利影響 #極為脆弱,包括熱浪、洪水、乾旱、颱風、海平面上升及海洋酸化,危及多項人權。中華民國 (臺灣)之國家自定貢獻承諾於2030年前將溫室氣體排放較2005年水準減少26%至30%。然而,2005年至2023年間,排放量僅下降4.5%,且近期增建液化天然氣電廠及增加燃煤之決策,對排放量形成上升壓力。」、「審查委員會鼓勵政府加速對再生能源及儲能之投資,同時為燃煤電廠之關閉訂定明確之時程。」

環權會於前兩年即針對國家自定貢獻缺漏和不足分別提起憲法訴訟和行政訴訟,本次結論性意見進一步指出,目前減量成效不佳,「到2023年僅下降4.5%」 ,對照我國2025年的減量目標為10%,我國恐將面臨目標不達的情況。在此情況下,政府近期竟持續增加燃氣及燃煤發電,以本會協助提起的中火二期燃氣訴訟為例,雖稱「以氣代煤」,但燃煤10部仍有6部備用,尚未關閉,而超過8GW的燃氣電廠,亦無落日條款,得持續使用到2050年(淨零年)以後。

臺灣不管在氣候變遷目標的制定還是執行上,皆顯然不足,此對於極為氣候脆弱的臺灣,已危及多項人權。

📍憲法法庭應持續有效的運作

審查委員會於結論性意見第21點及第22點強調:「獨立且公正之法院(包括憲法法庭)持續且有效之運作,對於以法治為基礎之真正代議民主而言至關重要」、「憲法法庭之長期人事缺額或程序變動,可能損及其履行憲法職責之能力,並因此對憲政秩序之穩定及人權保障構成風險。」

本會於2024年提起氣候憲法訴訟後,憲法法庭癱瘓多時,雖目前已盡力恢復運作,但迄今未排審該案,然而如前結論性意見所述「臺灣對氣候變遷之不利影響極為脆弱,包括熱浪、洪水、乾旱、颱風、海平面上升及海洋酸化,危及多項人權」,且減量目標有明顯缺漏不足,類似的爭議,在諸多其他國家皆已被宣告違憲或侵害人權,但在臺灣卻仍持續卡關。

📍響應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環權會呼籲

1. 環境權入法、入憲。
2.國家減量目標的制定及執行應全面檢討,並以關閉燃煤電廠、訂定燃氣電廠落日條款為首要政策。
3.憲法法庭盡快排審氣候憲法訴訟案,宣告國家減量目標缺漏及不足的部分已侵害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