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卡大地布部落、三大家族拉罕(Rahan)(祭司長、部落傳統領袖)、部落傳統組織中壯年團(Musavasavak)之副團長(負責傳統領域土地之共耕、集會所搭建事宜)
委任律師
謝孟羽律師、林秉嶔律師、湯文章律師、黃馨雯律師、林育萱律師、羅惠馨律師
被告
經濟部
目前案件程序進行到哪裡?
2022年9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部落勝訴,被告經濟部、參加人盛力公司皆未上訴,全案定讞。
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要對經濟部提起行政訴訟?
㈠臺東縣政府於107年4月2日辦理「知本建康段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及教育示範專區(下稱系爭開發案)標租案」開標作業,由參加人盛力公司得標。臺東縣政府與參加人盛力公司於107年4月23日簽訂系爭開發案租賃契約。參加人盛力公司於107年12月21日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下稱諮商同意辦法)第13條規定,向輔助參加人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下稱臺東市公所)申請召集部落會議。因原告卡大地布部落未能如期召開部落會議,於是參加人盛力公司依諮商同意辦法第15條規定,申請由輔助參加人臺東市公所於108年6月1日代行召集部落會議。該日會議投票結果,贊成187票、反對173票,無效票1票,依諮商同意辦法第19條規定,議決同意系爭開發案。
㈡參加人盛力公司為執行系爭開發案,籌設盛力知本發電廠,依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被告申請籌設許可,被告經濟部審查後,以109年2月11日經授能字第10900112660號函准予籌設(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我們對法院提出什麼訴求?
撤銷經濟部所核發之「盛力知本發電廠」電業籌設許可。
案件的主要法律爭議有哪些?
1.被告經濟部作成電業籌設許可(下稱「原處分」),是否應適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4條第2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第4項規定?
2.承前,原處分倘應適用前述規範,則參加人盛力公司是否完成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諮商同意程序?輔助參加人臺東市公所2019年6月1日代行召集部落會議所為決議是否有效?
3.再承前,輔助參加人臺東市公所2019年6月1日代行召集部落會議所為決議,就「代行召集」(諮商同意辦法第15條)、「家戶代表」(諮商同意辦法第19條)、「以戶籍為投票權人資格認定之準據」(諮商同意辦法第2條第2款、第5款及第6款)、「委託投票」(原民會函文)等,是否存在程序違法瑕疵,從而依諮商同意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該決議應屬無效?
對於前述法律爭議,法院認為,諮商同意辦法關於公所代行召集部落會議、原住民家戶代表制、設籍之規定,以及原民會所為有關委託出席、委託投票的函文,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公政公約第1條、經社文公約第1條、第15條第1項第1款、憲法第22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保障原住民族及部落自主的規範意旨,與原住民族基本法授權意旨不符,不應採用。所以,輔助參加人臺東市公所依據前述規範代行召集部落會議,有程序違法的瑕疵,所為之決議無效。
參加人盛力公司未能完成原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的諮商同意程序,原處分即失其前提,而屬違法,應予撤銷。
這個訴訟希望達成什麼效果/目標?
1.撤銷經濟部所核發的電業籌設許可。
2.在本件行政爭訟終結確定前,原處分停止執行。
3.我方/部落/原告獲得法院贊同,法院認為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中有關「公所得代行召開部落會議」之規定,牴觸憲法和原住民族基本法,侵害部落自決權,應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