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在彰化風場航道海域(包含臺中、彰化、雲林及澎湖海域)從事近沿海捕撈漁業的200多位漁民。
委任律師
黃馨雯律師、顏士程律師
被告
交通部
目前案件程序進行到哪裡?
案件已終結。
2023年1月訴願成功:撤銷彰化風場航道指南「禁漁」部分。
2025年5月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勝訴:彰化風場航道指南「強制報到」、「禁航」部分亦獲撤銷。本案因交通部未再上訴而告確定。
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要對交通部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部航港局於2021年4月26日公告「彰化風場航道」及其航行指南,並於同年10月26日正式實施。航行指南要求漁船「應由東西側緩衝區、彰化外海近岸航行區通行」,「不得於彰化風場航道之南北向巷道及分隔區,從事漁業行為」,還規定「所有穿越彰化風場航道的船舶,應向彰化航港局離岸風場航道船舶交通服務中心(VTS)報到」,違者將處以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
過往除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劃設的兩岸直航航道,政府並未對航行於西部海域之船舶予以規範。本次彰化風場航道的劃設及禁漁、禁航、報到等嚴格規定,是全台首例。而從下圖彰化風場航道可知,彰化外海、內海都已設置風場,航行指南進一步在航道之南北向巷道及分隔區禁航、禁漁,僅留東西側緩衝區供通行,大幅限縮了近沿岸捕撈漁民的作業範圍。交通部航港局依航路標識條例第8條規定劃設航道時,是否亦有權在航道內設下禁航、禁漁、強制報到之限制,實有疑問。
航港局表示,這項措施是為了維護彰化風場海域的航行安全,提供離岸風電產業安全的經營環境,管制對象包含航商、離岸風電與海事工程業者及漁民。然而,依據交通部統計,彰化外海平均1小時只有1-3艘船通行,航道海域寬達9浬(約16.67公里),並無航行安全疑慮;反倒是新增強制報到規定後,船隻必須集中在報到處,增加了碰撞風險。其次,交通部航港局雖聲稱已和漁民溝通,但在各地區漁會召開的會議,事實上隻字未提禁漁、禁航、報到規範等內容,造成漁民強烈不滿。
鑒於以上爭議,彰化風場航道海域之漁民遂以航道航行指南為標的,提起訴願、訴訟加以救濟。
我們對法院提出什麼訴求?
請求撤銷交通部公告之彰化風場航道航行指南關於「漁船強制報到」及「限制漁船航行」部分。
案件的主要法律爭議有哪些?
1.原處分限制漁船於彰化風場航道航行及命向彰化離岸風場航道船舶交通服務系统(下稱彰化VTS)強制報到,是否逾越航路標識條例第8條之授權,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原處分限制漁船於彰化風場航道航行及命強制報到部分,是否因為未採取侵害較小而同樣能達成航行安全效果之其它手段(例如:當時漁業署已有鼓勵漁民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使船隻能掌握彼此位置)而違反比例原則?
這個訴訟希望達成什麼效果/目標?
2025年5月勝訴,法院認定交通部公告中關於強制報到和禁航部分,逾越母法航路標識條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且交通部於2025年3月17日即公告(當時訴訟仍在進行中),彰化風場航道及其航行指南將於2025年9月17正式廢止,改為實施「彰化風場航行空間船舶交通服務指南」,等於全面取消禁漁、禁航及強制報到之措施。
本案為我國「公正轉型」的指標性案件,顯示在離岸風電政策上,應正視海域上本就存在多重的從業活動,並將漁民等利害關係人的聲音納入考量。例如:本案即凸顯出,在管理手段上,近沿岸捕撈漁業「逐魚群而航、靈活度高」的航行模式,和商船、貨輪的「固定航線」有別,應以了解前者慣行為前提,摒棄排除式、報到制的海洋空間管理。
想知道我們如何向法院主張嗎?可以閱讀:(提供書狀下載)
想知道我們如何向法院主張嗎?可以閱讀:
【本案不提供】
想知道法院對這個案件的見解嗎?可以參考:
行政院訴願決定書 院臺訴字第 1125001123 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 233 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