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聲請人共13位,包含3名農民(來自台中、新竹)、2名在雲林從事沿岸捕撈漁業的漁民、2名原住民(分別來自屏東好茶部落、嘉義來吉部落,為莫拉克風災受災部落)、4名兒童和2名NGO工作者,各自代表氣候變遷中最可能受到負面影響的脆弱群體。
委任律師
黃馨雯律師、顏士程律師、羅芳晨律師
目前案件程序進行到哪裡?
環權會在2024年1月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案件已經分案給承辦大法官,但憲法法庭尚未決定是否受理。
國家減量目標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要提起憲法訴訟?
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4條第1項規定,我國以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為長期目標。為了達成這個遠程目標,氣候法第10條第1項也規定環境部要以每五年為一期,訂定國家階段管制目標(也就是每五年訂一個短中程的減量目標)。而在第一期(2016年-2020年)、第二期(2021年-2025年)之階段管制目標之後,緊接著就是第三期(2026年-2030年)的訂定。
依照氣候法第10條第4項規定,階段管制目標應在下期開始前兩年訂定,但環境部直到2023年過完都沒有訂出第三期(註:環境部是在本案提出聲請後,於2024年12月16日公布草案、2025年5月6日公告)。而且,氣候法雖然授權由環境部訂定目標,但對於「要用什麼基本標準來計算階段管制目標」卻沒有給出足夠的指示,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疑慮。
由於氣候法在法律位階並未明訂短中程的階段管制目標,也未給予環境部充分的指引原則(甚至,被授權的環境部在時程上也拖延訂定),這顯示氣候法徒有長期淨零目標,卻沒有明訂「如何逐步到位」的完整路徑。此際,國家是否有履行對人民的保護義務即生疑問,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及健康權、生存權、居住權、工作權財產權、文化權的意旨不符。
我們對法院提出什麼訴求?
- 請求法院宣告氣候法第10條、第6條第1款侵害生命權、身體及健康權、生存權、居住權、工作權財產權及文化權而違憲
- 請求法院宣告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侵害訴訟權而違憲
案件的主要法律爭議有哪些?
主要的法律爭議在於,氣候變遷法的第6條和第10條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一般來說,國家需要依法行政,其規範位階和規範密度,必須要與該行為會對人民權利影響程度相稱。即是說,一個規範對人民的影響愈重大,其訂定的過程就要愈嚴謹,並且立法者愈有必要提供足夠清晰和明確的指引,才能夠避免機關的恣意。
然而,環境部直到2023年底仍未依法訂定第三期國家減量目標(原訂2025公告,應於2年前訂定),可見其訂定過程諸多疏忽,而氣候法中亦無給予訂定減量目標的足夠指引,我們主張該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聲請釋憲希望達成什麼目標?
我們認為,目前氣候變遷法的第6條、第10條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大法官應宣告氣候法第6條、第10條違憲,並要求立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修正法律。而環境部也需要修正第三期階段(2026-2030)管制目標,改以碳預算為基礎資料,計算出足夠保障人民權利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才是相對嚴謹的做法。
同時,我們希望大法官對憲法訴訟法第59條1項的聲請要件做合憲性解釋,在特定條件下(尤其是當訴訟法和法院實務上,當事人無法合法起訴時),允許人民不用窮盡救濟途徑也可以聲請憲法解釋,從而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更加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