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農民的農業水權持續受到工業用水的擠壓,傷害了農民生計以及農業的存續。此外,氣候變遷危機持續升高,也造成水資源短缺,使得農民與農業水權受到排擠的情況更形惡化。
事實上2002年的經社文公約第15號一般性意見中就指出,「水權是一項不可缺少的人權,是具有人性尊嚴生活的必要條件。水權也是實現其他人權的一個前提條件。」,並且「已開發國家都存在著普遍剝奪水權的問題。」此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也指出水權作為人權之一,與環境的變遷存在著連帶關係,而農民與農業水權做為當中的環節,自然更是如此。
◉ 結論性意見:環境劣化影響人權之享有,包括生命權、健康權、適足生活水準權、食物及水權、文化權及兒童權利。
在台中的中科三期后里園區的案例中,當地農民長期為農業水權抗爭,其權利向來受到漠視,農民連爭取完整的用水資訊也不可得,遑論參與用水系統管理與水權調配的權利。此外,由於工業部門用水的排擠,傳統的農業水資源(傳統的農業灌溉水圳及伏流水)受到傷害或截奪,且在工業部門用水後,變成污染廢水排放出來,致使既有的農業灌溉水圳缺乏乾淨供水,有時連生態基礎流量都難以滿足。
根據當地農民的證述,即便已經採取多日輪流灌溉,農民的農業用水依然極其緊張,難以確保水稻等農作物獲得充分的灌溉。而只要面臨雨量不足的情況,農田就成為優先被要求減少用水甚至休耕。此時,背負貸款、債務的佃耕,或代耕農民,不僅被迫失去生計,財務壓力也將使其家庭、子女的其他權利受損,更加辛苦。
經社文公約在第15號一般性意見中,委員會也強調「《公約》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一個民族之生計不容剝奪』。根據這項義務,締約國應確保農民耕作和原住民維持生存所需要的足夠的水。」一旦農民的農業用水權無法獲得足夠的保障,隨之而來的生計剝奪將影響其他的人權保障。
◉ 委員會:締約國應確保農民耕作和原住民維持生存所需要的足夠的水。
公約的第15號一般性意見第10點中指出,水權包括「自由」與「權利」,自由指享有現有供水不受干預,包括「供水免於被任意切斷或污染的權利」,而權利則指平等「利用供水系統與管理(供水)系統的權利」。在第15號一般性意見的第16點即指出,「締約國尤其應採取措施,確保:(c)農村和城市貧困地區應得以使用維護良好的供水設施。農村的傳統水資源受到保護,不被非法侵害和污染。」然而在工業用水排擠農業用水的現況下,台灣農民上述的自由與權利都受到擠壓與剝奪,可見我國目前對於農民與農業水權的保障,仍遠遠不足。
◉ 環權會:我國政府應儘速採取全面和綜合性策略和方案,確保農民享有完整的農業水權。
聯合國2018 年通過的「聯合國農民和農村地區其他勞動者權利宣言」(UNDROP)當中的第21條指出:
「農民和農村地區其他勞動者有權獲得水源以供個人和家庭使用、耕作、養魚和飼養牲畜,並且有權保障其他與水有關的生計,從而確保養護、恢復並可持續地使用水資源。他們有權公平使用水源和水管理體系,免遭任意斷水或水源污染。」
有鑒於台灣農民的農業水權至今缺乏完整保障,且在氣候變遷的壓力下愈形脆弱,環權會強烈呼籲,身為兩公約的締約國,政府應儘速採取全面和綜合性策略和方案,除應竭力避免工業用水對農業水權的排擠,更應積極確保農民享有完整的農業水權,包含水資源資訊的取得,以及用水調撥管理的參與的權利保障,使農民權利受到保障,能安心用水,讓台灣農民以汗水守護的在地農業得以枝繁葉茂,永續深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