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動
環權會致力於利害關係人「環境權」的落實,亦即讓利害關係人擁有獲得充分資訊、參與決策、以及司法救濟的完整權利。當社區、部落遭遇開發案,生活居住環境或其權利受影響時,環權會律師可針對個案及其社群提供非訟、訴訟的協助,並且進一步促成制度改革。
非訴訟的法律工作
個案協助
面對環境影響評估、空間計畫審議、土地徵收、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文資審議等案件,環權會接受在地居民、部落族人之諮詢,討論並理解案情後,對內可協助形成必要的團體章程及部落自治法規、協助確保在地社群作成有效的集體決議;對外則陪同個案當事人在行政程序中陳述意見、協助撰擬和機關、開發單位往來的函文、促請立法或行政部門召開協調會議,以及審閱與開發單位間之契約。
法律諮詢
一件開發案要合法進行,通常要達成以下幾點要件:合法取得土地作為開發基地、開發行為符合該基地所容許的土地使用情形、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等,都有各自所對應的法規、程序、權責機關。
環權會先和當事人確認開發案的內容及狀態,了解當事人的訴求,梳理所涉及的行政程序,盤點可能採取的非訟、訴訟行動。
確認當事人取得、了解資訊, 並協助設計符合在地脈絡的內部團體章程與審議機制
開發單位所公開揭露的資訊如果不足,會使地方欠缺評估利弊的基礎。因此環權會會協助居民,要求開發單位具體說明相關資訊,讓當事人更了解開發案對其生活環境、居住空間、文化或傳統場域的影響。
此外,面對開發案,地方社群內部也需要理解彼此的不同立場和想法,並用大家都能接受的方式,討論、決定後續行動。在這個階段,環權會將從旁協助,讓地方盡可能取得所需資訊,以及建立適合在地、符合居民意願的公共事務內部討論、決定機制。
倘若部落尚無正式的部落章程,或是發現既有部落章程不夠反映部落的文化慣習、不夠尊重部落的傳統組織,環權會亦能協助將部落認為更正確且具正當性的模式和內容,轉化為章程條文,成為部落決定事務的規則
換言之,環權會協助在地居民取得「自決」的基礎條件:1. 獲得足夠充分的資訊,2. 形成成員們能夠認可的自治規則,3. 協助足成內部共識意見並且足以對外表達。
陪同參與行政程序與陳述意見
陪同社區、部落參與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文資審議等程序,以陳述意見、提交法律意見書等方式,提醒審查委員案件中存在的瑕疵與爭議。
爭取對等關係與平等契約
包含公益信託的爭取、開發單位與利害關係人間回饋協議之擬定。
例如環權會協助規劃台南七股六扇田的公益信託框架,由光電商挹注信託基金,委由六個生態保育專業團體執行保育工作。
制度倡議
中央與地方的法案研擬與倡議
在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的法制倡議上,環權會參考歐盟企業盡職調查法(CSDDD)、德國供應鏈法等比較法例,依據台灣情形,提出企業盡職調查法民間版草案;也參與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企業盡職調查指引之公聽會,監督經濟部讓法制儘快上路。
在氣候變遷法制倡議上,環權會作為台灣氣候變遷行動網絡(TCAN)的成員之一,也積極推動《氣候變遷因應法》之修正,成功讓碳費制度、脆弱群體能力建構、公正轉型等入法。
此外針對地方的再生能源法規,鑒於太陽能光電設施的爭議案頻傳,環權會曾與地球公民基金會合作,提出《臺南市設置地面型太陽能光電設施審查自治條例》草案,(2019年在台南市議會通過一讀),目的是將光電發展的衝擊降到最低,加強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機制,確保綠能與社區共榮發展。
訴訟
為保障環境權的落實,環權會提供司法救濟,協助權益受損害的利害關係人提起訴訟。案件包含:
睿日光電雲林口湖升壓站電業籌設許可行政訴訟
- 當事人:謝厝村居民
- 律師:呂冠輝律師
- 被告:經濟部
- 對法院的訴求
撤銷睿日口湖太陽光電發電廠籌設許可
- 希望達成的目標
1.落實再生能源利害關係人溝通
2.確立在地居民是電業法的保護對象
- 議題分類
睿日光電雲林口湖升壓站-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行政訴訟
- 當事人:謝厝村居民
- 律師:呂冠輝律師 顏士程律師
- 被告:雲林縣政府
- 對法院的訴求
撤銷開發許可
- 希望達成的目標
- 議題分類
中科台中園區第二期擴建案環評行政訴訟
- 當事人:台中居民
- 律師:呂冠輝律師 顏士程律師
- 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今環境部前身)
- 對法院的訴求
撤銷中科台中園區第二期擴建案環評通過之結論
- 希望達成的目標
1.要求二奈米計畫應進入二階環評
2.重新評估二奈米製程用水量、用電量、廢棄物處理是否超過台中環境涵容力
- 議題分類
彰化打鐵厝產業園區開發計畫-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行政訴訟
- 當事人:富麗大鎮社區居民
- 律師:黃馨雯律師
- 被告:彰化縣政府
- 對法院的訴求
撤銷打鐵厝產業園區開發許可
- 希望達成的目標
1.阻止在緊鄰住宅和小學的不適宜區位,興建產業園區
2.奠定「國土計畫法尚未上路的過渡時期,違反縣市國土計畫內容者,仍不應允許依區域計畫法核發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之原則
- 議題分類
社子島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及抵價地比例行政訴訟
- 當事人:社子島居民
- 律師:詹順貴律師 郭鴻儀律師 顏士程律師 羅芳晨律師 熊依翎律師
- 被告:內政部
- 對法院的訴求
撤銷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及抵費地比例之核定
- 希望達成的目標
1.在內政部核定階段即指摘區段徵收之違法性,將救濟時點更加提前,對於人民權利保障更及時、有效。
2.台北市政府對社子島地區重作規劃,確實以保留九大聚落為規劃前提
- 議題分類
中科三期七星園區開發案二階環評行政訴訟
- 當事人:台中后里農民
- 律師:許文懷律師、張智鈞律師、邱瑛琦律師
- 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今環境部前身)
- 對法院的訴求
請求撤銷中科三期七星園區開發案二階環評通過之結論
- 希望達成的目標
- 議題分類
核四公投案行政訴訟
- 當事人:社團法人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及新北市貢寮區居民
- 律師:詹順貴律師 林三加律師 彭立言律師 郭庠榛律師 呂冠輝律師
- 被告:中央選舉委員會
- 對法院的訴求
撤銷中央選舉委員會公投第17案「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電?」成立之公告。
- 判決結果
2023年9月敗訴確定。法院惜未接受原告之主張:原處分有諸多違法瑕疵,包含違反一案一事項原則、未依職權調查公投案內容、公投理由書與事實不符、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規避聽證程序等,而以原告不具備訴訟權能為由駁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6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61號判決】
- 議題分類
「大甲溪光明抽蓄水力發電計畫」關係部落認定訴願
- 當事人:哈崙台部落及部落族人
- 律師:顏士程律師
- 被告: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為原處分機關
- 對法院的訴求
撤銷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作成之「哈崙台部落非系爭開發案之關係部落」處分。
- 判決結果
2026年3月訴願決定:哈崙台部落部分,原處分均撤銷,和平區公所應於90日內另為適法處分;族人部分不受理。【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訴字第1150085510號訴願決定書】
- 議題分類
臺中聯勤招待所樹木群提報受保護樹木資訊公開訴願
- 當事人:大地心環境關懷協會
- 律師:陳保源律師
- 被告: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為原處分機關
- 對法院的訴求
請求提供臺中聯勤招待所15株樹木之「臺中市受保護樹木公告列管評量表」各項條件綜合評量分數資料【註:此處為對訴願委員會之訴求】
- 判決結果
2019年3月訴願委員會決議不受理。因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經過重新審查後,撤銷原處分、依所請求提供相關資料。【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訴字第1080059861號訴願決定書】
- 議題分類
臺中市空污暴露污染物報告資訊公開訴願
- 當事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會等台中在地公民團體
- 律師:梁徽志律師
- 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原處分機關
- 對法院的訴求
請求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開「105年臺中市后里區、西屯區、大雅區及港區(大肚、清水、沙鹿、梧棲、龍井)居民空氣污染物暴露評估計畫」報告【註:此處為對訴願委員會之訴求】
- 判決結果
2019年2月訴願決定不受理。因為在訴願決定公布前,臺中市政府即依公民團體的請求,撤銷原處分,正式公開「105年臺中市后里區、西屯區、大雅區及港區空氣污染物健康風險-空氣污染物暴露評估報告」部分內文,並經本會與在地公民團體舉行記者會再次要求後,將完整報告公開,可謂在地公民團體與本會共同推動環境權落實的一項里程碑。【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訴字1070234465號訴願決定書】
- 議題分類
中龍鋼鐵第二期擴建環評行政訴訟
- 當事人:台中龍井區居民
- 律師:陳建三律師
- 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對法院的訴求
請求撤銷「中龍鋼鐵第二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第3次)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查通過之結論
- 判決結果
2025年5月勝訴確定。本案於2020年3月第一審即獲勝訴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25 號判決】,經對造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576 號判決】、更審【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 10 號判決】之後,最終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中龍鋼鐵於申請變更環評時,僅循「變更內容對照表」之途徑,並將開發案所增加的廢棄物,轉列為「資源物質」,而台中市政府環保局亦因此寬認該等物質僅會帶來輕微負面環境影響,而未實質審查,其審查結論基於不充分資訊作成而違法【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869 號判決】。
- 議題分類
知本濕地光電專區電業籌設許可行政訴訟
- 當事人:卡大地布部落、三大家族拉罕(Rahan)(祭司長、部落傳統領袖)、部落傳統組織中壯年團(Musavasavak)之副團長(負責傳統領域土地之共耕、集會所搭建事宜)
- 律師:謝孟羽律師、林秉嶔律師、湯文章律師、黃馨雯律師、林育萱律師、羅惠馨律師
- 被告:經濟部
- 對法院的訴求
撤銷經濟部所核發之「盛力知本發電廠」電業籌設許可。
- 判決結果
2022年9月8日判決出來,部落勝訴。且法院認為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中有關「公所得代行召開部落會議」之規定,牴觸憲法和原住民族基本法,侵害部落自決權,應不予適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509 號判決 】
- 議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