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2026審查 – 企業與人權

針對我國的企業與人權政策,上一屆兩公約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指出:「政府應立法課予企業及其供應鏈尊重人權的義務」,並且「政府應設立國家聯絡處,為企業行為的海內外受害者提供協助」。

很遺憾的是,四年過去,我國政府並未立法,也未設立國家聯絡處。

因此,這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不只措辭更為強烈,指示也更為具體明確。

#結論性意見:人權義務不分產業規模,人權概念應納入公司法

首先,針對強制性立法,國際審查委員明白重申,尊重人權是「所有」企業及其供應鏈的義務。因此,我國應立法規範台灣企業及在台企業,不論規模大小與產業別,都要在整個供應鏈鏈中遵守人權義務。而且,人權盡職調查的義務還應該要擴及到政府採購、出口信貸等領域,甚至政府應該直接將人權相關概念納入公司法。

#審查委員:政府應協助企業評估管理人權影響,且應建立國家聯絡點

其次,在檢視我國的政策方針後,國際審查委員指出,我國政府目前並沒有提供企業任何人權影響評估的指導,而且在第二版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草案中,也缺乏人權盡職調查義務的充分說明。

最後,國際審查委員強調,政府應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跨國企業指導綱領」建立國家聯絡點,為企業行為的國內外受害者提供一個可及的申訴機制,以作為司法救濟途徑之外的補充救濟機制。

#環權會:我國政府應儘速將人權盡職調查入法,不要再有下一個巨大案

針對今年的結論性意見,環權會強烈呼籲我國政府,應儘速根據此次的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及相關國際法規範,將企業人權盡職調查入法。畢竟,正是因為我國政府怠於落實企業與人權的相關政策,才導致有類似去年美國海關對我國自行車大廠巨大集團發布暫扣令(WRO)的情況發生。

在供應鏈人權治理已經成為國際趨勢,各國陸續立法,而各大跨國企業也紛紛要求所屬供應鏈尊重人權的當下,我國政府應跟上國際腳步,儘速立法賦予企業尊重人權的義務,並協助企業建立供應鏈人權盡職調查的能力,如此才能真正維護我國的產業競爭力,不要再有下一個巨大案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