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幾周,這個專欄要開始細緻地談「公正的再生能源」到底如何發展,我們先破個題:
公正的再生能源就是「環境更好、社區說好」的能源,公正的再生能源應該在更微觀的地方層次做到讓環境與生態更好,並且也讓多數社區居民支持其開發。
今天我們先來談社區,台灣的地面型光電或是風電,在開發過程中常常遇到地方居民的反對和抵制,導致許多再生能源開發案不是在抗爭下胎死腹中,就是在爭議中強渡關山,後續引發更多的衝突或訴訟。
除了地方居民的抗爭,綠能廠商也會抱怨常碰到「自稱」能擺平民眾抗爭或加速開發的地方人士,來向他們要錢,也就是所謂的綠能蟑螂。
其實這種再生能源與當地社區的衝突也不是只有台灣才會發生,但正因為台灣地狹人稠的特性,大型的再生能源案場更容易就影響到當地人原先的生活。也因此台灣更需要發展一套細緻的機制,包含兩個部分:
事前蒐集與回應當地居民對再生能源案場設計意見的機制。
再生能源開始營運後對在地社區的利益共享與回饋,同樣也應該在開發階段中,由業者和社區居民代表一同協議。
最重要的是,
這兩件事不應該只有其中一個
,例如業者不能覺得我有給社區回饋,就不需要聽取居民對案場設計的意見。很多民眾對於光電的意見就是來自於案場設計本身,包括太陽能板反光、視覺景觀上顧慮或是火災的處理等,應該提前讓他們反映意見,業者才有機會提前作調整與說明。
台灣的現況是,依照電業登記規則,地面型光電的業者需要在籌設跟擴建程序時前,以及施工前召開地方說明會,過去常有民眾反應業者只有在施工前才召開說明會,那個時間點都要開工了說什麼都很有限。修法後現在業者提前在申請籌設程序時就要召開說明會,讓業者能夠提早處理民眾的意見。
而利益共享與回饋的部分,台灣其實有一部「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俗稱電協金),規範各種燃料包括再生能源的電力業者與輸配電業者,要提供一定比例的錢補助給設施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另一部分提供給地方政府、農漁會和NGO團體專案申請。
但太陽光電業者的適用門檻偏高,要設置20MW以上才需要依法提供電協金回饋,另外以目前一度太陽光電提供0.006元,業者提供的電協金回饋其實很有限。
社區民眾常會質疑,光電來了對我們到底有什麼好處?從電協金制度上來看,確實不能說業者沒有利益的回饋,但有三個問題:
20MW的門檻較高,導致很多光電案場根本不用繳電協金。
電協金的費率也偏低。
最重要的是,電協金的「可視性」(Visibility),以及民眾能夠參與(Engage)的程度都很低。
可視性低代表民眾根本看不見或感受不到再生能源的利益回饋與共享,當多數的電協金其實是進到地方政府的補助時,當地居民當然感受不到再生能源的好處。也沒有參與的機會去提出更符合需求的回饋。
那如何提高可視性呢?難道要在每個用電協金買的設備上都漆上「感謝XX能源贊助」嗎?
其實我們可以參考美國的社區利益協議(Community Benefits Agreements)制度,這本來是一套讓大型開發案中的開發商和社區居民,可以共同坐下來,討論業者能夠提供哪些回應社區需求的利益回饋,來讓社區更願意接受開發的制度。
這套制度在美國已經行之有年,而在拜登政府大力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期間,提出了「正義40倡議」(Justice40 Initiative),承諾清潔能源與氣候投資至少要有40%能夠用在弱勢社區上,因此有更多能源業者和在地社區開始協商並達成它們的社區利益協議。
必須強調,這些協議中的回饋不一定都是直接給居民錢,2009年美國羅德島州的Block Island風場,協議首先是讓風電取代島上又髒又貴的柴油發電機,而且業者願意建設一條專供島上使用的光纖網路、出錢委託第三方做漁業的影響調查、提供工作機會,還捐了百萬美元給當地的歷史協會與燈塔基金會,以促進島上的歷史保存和旅遊業。
現在美國有許多的州和地方政府,例如底特律、克里夫蘭、沙加緬度和紐澤西州,都開始提出自治法規,要求開發商要和社區的代表達成社區利益協議,讓民眾親身參與協商,這才是能夠增加可視性與民眾參與的利益回饋與共享機制。
台灣再生能源發展對於社區的利益,應該要從可視性和參與性都很低、民眾無感的電協金制度,走向更能夠讓業者與民眾協商的機制。
業者可能會擔憂民眾如果獅子大開口怎麼辦?其實透過協商的制度,民眾才更有機會得知業者能夠承擔,以及願意負擔的成本為何。比起過去完全沒有協商機會,民眾對再生能源可能懷抱著「暴利」的想像,永遠認為業者對地方的回饋太少,唯有透過對話才有可能有理解,民眾若一直以不合理的要求最後業者,長期來說會是社區無法受益,這也是社區自己要承擔的選擇。
二次能源轉型,真正該撥亂反正處理的就是這種社會信任的制度建立,請您持續關注我們的公正再生能源倡議,讓台灣的能源走向公正的道路。
│ 專欄作者 #湯琳翔 │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氣候變遷暨公正轉型部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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