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電廠第二期新建燃氣機組計畫環評訴訟

原告

台中、彰化、南投在地居民

委任律師

蔡雅瀅律師、黃馨雯律師

被告

環境部

目前案件程序進行到哪裡?

2025年7月11日起訴,現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要對環境部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火力發電廠(下稱中火),目前的燃油及燃煤發電共5,780MW,台灣電力公司(下稱台電),自2018年起,開始推行以氣代煤政策,提出燃氣一期(2,600MW)及二期計畫(5,500MW),總裝置容量共8,100MW,將成為全球最大火力發電廠,且燃氣計畫推出後,並未完全取代燃煤,計畫終期仍有6座備用燃煤機組。

2024年燃氣二期通過環評,由環權會及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之律師,協助居民提起行政訴訟。

我們對法院提出什麼訴求?

撤銷環評審查結論

案件的主要法律爭議有哪些?

  1. 不符合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之規定

    依環境部提供之最新數據,中火溫室氣體排放量2022年為26,548Kt,依照中火環境影響說明書,本案於2037年完工後,允許之排放量仍高達21,160Kt,減量幅度極其有限,且仍允許繼續排放到2050年後,環權會一一檢視,其CCUS、混氫燃燒等說明,皆僅寥寥數字而缺乏實質內容,且包含4座燃氣及6座備用燃煤等機組,亦無任何落日計畫,顯見本案並不符合我國氣候法第4條明定之2050年淨零排放之規定。
  2. 未評估甲烷逸漏所產生的負面影響

    甲烷被稱為「Super pollutant」,因為甲烷的暖化潛勢在20年內是二氧化碳的82倍左右,是超強的溫室氣體。依我國環評作業準則第52條規定,台電應評估天然氣之運輸、裝卸、儲存,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國際能源總署及諸多國際期刊研究皆指出,天然氣在運輸、裝卸、儲存的過程中,會有甲烷逸漏的問題,我國於2025年3月,方遭GHGSAT捕捉,有多處天然氣設施發生嚴重逸漏的情形,2025年9月,更發生興達燃氣機組於試運轉階段,就因天然氣洩漏造成爆炸、火災之意外,顯見我國天然氣設施有嚴重甲烷逸漏的問題,但台電卻未評估甲烷逸漏對於環境所產生的負面影響。
  3. 空污評估有諸多違法之處

    本案提供環評委員審議的空污標準,為舊法的標準(較低),而未適用新法(較高)之標準,已有適用法規錯誤之問題,再者,評估結果無論是適用舊標準還是新標準,在施工期間都有超標的問題,空污超標顯對於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但環評委員會卻未依法要求本案進入二階環評,進行較縝密的評估及提出較完善的處理方式,反而草率通過環評。

    更有甚者,本案未就營運期間依法進行空污評估,開發單位聲稱算入燃煤機組的減量,本案整體而言是減少排放,然而本案的開發行為是「燃氣機組」,燃煤轉備用只是減緩措施,因此依法仍應進行營運期間的空污評估。
  4. 審查程序不完備

    中火因燃氣計畫將成為全球最大的火力發電廠,然而本案未如其他我國燃氣開發案有進入二階環評進行較縝密的評估,僅止步於一階環評。燃氣一期至少在一階環評時召開了4次專案小組1次環評大會,就燃煤備用機組設定嚴格的啟動條件,但燃氣二期僅召開1次專案小組1次環評大會就草草通過,且未就燃煤備用機組設定任何啟動條件。因審查程序草率,諸多重要事項,包含天然氣儲槽的安全規劃、減煤所得減少的空污及溫室氣體的評估等等,皆尚未清楚,都僅要求台電會後提供,而未進行實質審議。

    更有甚者,本案未經過舉手投票,也未經共識決(主席詢問有無異議),主席即逕自宣布通過環評審查,顯屬違法。

這個訴訟希望達成什麼效果/目標?

  1. 針對天然氣此類橋接能源之開發,應具體審查是否與我國2050淨零目標對齊一致。
  2. 環評應納入有關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