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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六輕公害訴訟開庭旁聽側記

(圖片來源:eshensh @flickr via CC BY-NC-ND 2.0)

※前情提要:
2015年8月,74位分別居住在雲林台西飽受癌症病痛之苦或是親人居住在雲林台西已故的家屬,向六輕中的5家公司(台塑、台塑石化、台化、南亞、麥寮汽電),提出因六輕污染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訴訟,求償7千多萬元。
相關連結: 2018年8月27日開庭前記者會2018年8月31日開庭記者會2019年8月23日旁聽側記


審判長:蔣得忠
時間:2019年8月30日(五)9:40
地點: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第7庭
紀錄:六輕平台成員


接續上次原告詹順貴律師唸完原告這邊的事證之後,由被告方台塑集團律師進行回應。五種排放的特定物質,目前已經特定出來,是苯、砷、鈹、鎘、鉻。台塑集團律師提出,苯在環保署台西的光化測站中測得的數值是全國最低,另外一方面,在周界的監測資料也都合格,所以沒有排放苯造成癌症這樣的問題。

接著針對因果關聯的部分,被告律師舉了研究報告指出苯會造成的是血癌,而不是原告當事人所得的肺癌,認為就算排放苯,也不是造成癌症的因素。

因為法官對於台塑律師的論述方式有意見,於是要求台塑方針對詹律師所提的39項證據進行說明。(不要岔題,不要節外生枝,一樣一樣來)

針對國健署的癌症發生率調查報告,除了又提出了六輕來了,癌症反而下降了這種荒謬言論外,還說原告方對報告內容進行任意解讀,認為他們的解讀方式才是正確的。其次,台塑主張他的營業行為中,排放並沒有超標。(完全無視PRTR的超標問題)再者,針對所有的研究報告,不是說研究意見不足為證,不然就是說個人意見不足採信;早期的資料就說過時,早期的調查就說資料不足,全部的東西通通台塑都不採。

爭點目前主要有三個:
一、台塑等五家是不是構成民法第191-3條的危險行為企業。
二、哪些物質造成了原告的損害,這些物質的接觸途徑
三、排放合乎標準,不等於可以阻卻違法【最高法院83年台上2197號判例】

針對詹長權老師的研究,與其後面說明會的言詞,原告詹順貴律師提出研究已經在說明會前全數結束,後續言論不影響研究公信力。另外,針對台塑自認有排放苯的行為,原告詹順貴律師認為已足夠構成危險行為企業的認定標準。

接下來因為時間差不多要結束,法官提出了兩個課題:
一、針對研究報告的可靠性與公信力的說明。
二、針對危險行為企業的認定基準要怎麼界定。


下次開庭時間為 2019年9月27日(五)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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