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823 六輕公害訴訟開庭旁聽側記
(圖片來源:eshensh @flickr via CC BY-NC-ND 2.0)
※前情提要:
2015年8月,74位分別居住在雲林台西飽受癌症病痛之苦或是親人居住在雲林台西已故的家屬,向六輕中的5家公司(台塑、台塑石化、台化、南亞、麥寮汽電),提出因六輕污染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訴訟,求償7千多萬元。
新聞稿: 2018年8月27日開庭前記者會、2018年8月31日開庭記者會
審判長:蔣得忠
書記官:鄭庭羽
時間:2019年8月23日(五)9:30-12:30
地點: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第7庭
紀錄:六輕平台成員
前略
審判長(以下簡稱「審」):
當事人有死亡、繼承的狀況,原告辯護律師請處理。
原告律師(以下簡稱「原」):
處理後再補陳庭上。
被告律師(以下簡稱「被」):
這些程序完成前,拒絕辯論。
原:
環保署回函並未指出此案非公害,亦未指出被告公司無責任;環保署表示本案需要兼具毒理學、流行病學及醫學專業相關知識,該署無法做相關的鑑定,是以我們認為本案仍有尋求專家鑑定之必要。
審:
被告律師你們同意?
被:
對於環保署回函,已呈送陳述意見狀。
審:
請回答是否同意再送鑑定?
被:
我們認為沒有必要鑑定。調查證據與先前完全相同,並無新事證。且原告要求之鑑定單位台大公衛學院、台大風險中心、中興大學環工系、國衛院等機構,我方已多次在陳述意見狀表明,其與原告有相當程度利害關係。台大公衛學院(詹長權)院長曾參加訴訟前座談會,中興環工系(莊秉潔)教授對本件事實曾多次發表主觀定見;至於所推薦的國衛院鑑定人也因均無意願無法參與鑑定,原告再提相同鑑定機構,有延滯訴訟之虞。
上次開庭至今相距已近一年,去年底公投案你是否同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獲得近八成同意,顯見空污議題為大眾所重視,但解決方向不對。
近年來有種現象,誰掌握環保議題似乎就成為正義化身,石化工廠或燃煤電廠似乎變成空污禍首,經此公投,臺中火力發電廠確實也已執行發電降載,但降載的成效,已有學者研究證明,中火降載實際上並無法有效降低PM2.5,甚至有些時候還會出現增加PM2.5的數據,事實上,反而風速才是降低PM2.5的主要因素,顯然一般大眾認為空污與排放量有關的認知是錯誤的。再來,許厝國小遷校案也是另一個例子,遷校後學童尿液的有害物質濃度反而增加,可見遷校無助於降低健康風險。
舉這兩個例子就是要說明,石化廠或燃煤電廠,根本就不會是造成空污的主要來源,被告公司所排氣體佔空污比例影響非常低,大部分都是境外移入或是移動污染源造成的。
原告要求本案送交鑑定,即使是鑑定機關還是無法證實彼此的因果關係。是否具因果關係,唯有鈞院依調查證據始能做出判斷,非任何一個鑑定機構所能越俎代庖,若原告堅持送鑑定,我們堅持,原告所建議的前述鑑定機構洵不可採。
若再送鑑定,相信結果必與環保署函覆內容結果相同,無全能機構有能力可從事此類鑑定。若有機構能做出有利原告的結論,應仍係採信既有如台大公衛學院等調查,何足採信。但若鑑定結果有利被告,又會被質疑機構拿了財團好處。
本案已歷四年,原告相同證據一再反覆提出,已達鈞院可依卷證資料判斷之程度,是以無須再做鑑定。
RCA及中石化等案係依據專家證人的證詞做出判斷,但其污染源固定而易於推論,原告提出專家證人是否是希望有備位的證據調查,但依照民事訴訟法,並無專家證人之適用,本案連環保署都不敢確認,瞎子摸象很可怕,到頭來還是要請鈞院做判斷。本案基礎事實不明確,專家證人調查也無法證明。
前述鑑定機構去年我們已針對該四個機構的專業性、妥適性、公正性提出質疑,詹長權、莊秉潔已有特定的意識形態,南風這本書內的相關意見已經說明其公正性受到質疑,國衛院遍詢相關專家均已拒絕,堅持鑑定必然會再空轉一圈。
我們認為不應該綁定特定鑑定方法與基準,他案(指中石化或RCA)與本案基礎不同,無以比附援引。環保署已表示無法鑑定,對造竟要求其他機構採用環保署規範鑑定,退一萬步講,就算鈞院決定非得鑑定不可,也不能綁標綁規範。我們也提過兩位專家醫師,對造至今也無法舉證他們不適任,但卻至今未獲青睞。
審:
請問原告律師對那兩位醫師有無意見?
原:
建議雙方各推至少五位己方認為可信賴的專家人選再決定。
被:
我們說的是鑑定單位人選,不是專家證人。
原:
我們要釐清,本案從未鑑定,因此非再鑑定,可從五個當中,大家再共推,讓本案可實質進行。我當庭撤回國衛院作為鑑定機關。被告律師論述將機構特定人與機構混為一談,無事證可認定台大公衛學院每個教授有機構偏頗。每位學者都學有專精,都是獨立的個體,真正拖延訴訟的,正是被告百般阻撓鑑定。有關被告律師認為風速才是空污主因,完全脫離事實……
審:
你先前一直說要我聚焦,現在是你不聚焦,請你先回答那兩位醫師你們有無反對意見。
原:
建議雙方各推至少五位己方認為可信賴的專家人選再決定。
被:
是要鑑定人還是專家證人?民事訴訟法無專家證人的地位。
審:
被告律師同不同意雙方各推五位?
被:
不同意。依訴訟程序,已循原告聲請送兩次,105年時我們就已推薦兩位醫師鑑定,當時原告訴宋代理人並無意見,我們認為,這次應讓被告推薦的鑑定人選表示意見,為什麼被告提的鑑定人選一直遭到漠視?
被:
各推五位候選人在技術上不可行,徒然造成程序延滯,毫無實益。
審:
你不要預測結論?你是在打(預防)針嗎?不要還沒做就認為不可行。
原:
中石化一案當中法關係由雙方各提名單,由法官決定,各做三份鑑定報告讓法官足以做出充分判斷,鑑定後如有疑義,可再討論,豈有不可行的道理。後面繼續爭論鑑定人選問題。(暫略)
時間到12:15分左右,審判長表示,時間已超過,下次開庭為8/30星期五上午9:40在本法庭(第七法庭),下次開庭再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