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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潭孔雀園土地館光遊憩重大設施BOT案 107年4月24日環境影響說明書 審查會議發言意見

文/凃又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

 

一、 程序問題

前次,本會出席人員郭鴻儀律師建請 貴委員會參考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之進行,列席民眾、團體發言完後,於環評委員及有關機關提問時仍開放民眾旁聽,至委員評議(即內部討論)時,列席民眾團體、開發單位及有關機關始均不宜在場列席,待委員作成初步意見或決議時,再請相關出席單位、民眾或團體進入會場瞭解會議結論或決議。就此部分,謹請貴局能比照中央或其他地方政府環評程序之辦理,以落實我國行政程序公共參與。

二、 實體意見

(一) 按「開發行為產生之廢(污)水排放至河川、海洋、湖泊、水庫或灌溉、灌排系統者,應評估對該水體水質、水域生態之影響,並訂定因應對策。前項排放廢(污)水之承受水體,自放流口以下至出海口前之整體流域範圍內有取用地面水之自來水取水口者,應依開發行為類型、廢(污)水特性、承受水體用途及水質、廢(污)水處理設施之處理能力等因素進行分析及評估。」為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104年7月3日版本)第12條第2、3項定有明文。

本件開發行為自預定放流口以下二十公里內有農田水利會之灌溉用水取水口,放流水除依法須符合放流水標準外,亦應評估是否對下游灌溉取水口水質(即灌溉水質標準)造成不良影響,此部分未見第七章7-20有所說明。

(二) 本件開發行為位於水庫集水區(附2-5、2-6),「臺灣省水庫集水區治理辦法」雖已廢止,但經濟部水利署對於水庫集水區訂定「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計畫」,該計畫亦為前瞻基礎建設-水環境建設之計畫之一,目標工作主要在於減砂入庫及水庫水質改善。日月潭水庫為我國現階段供水依賴程度較多但水庫淤積率大於6%水庫之列。本件開發行為是否會影響該計畫之施行目標等,未見開發單位將之納入第六章「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內予以說明,顯有疏漏。

(三) 本開發行為位於烏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及濁水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請開發單位就其廢棄物處理部分,說明施工階段是否規劃建築或其他廢棄物堆置位置,該堆置場域是否影響烏溪、濁水溪及日月潭水體之水質。

(四) 邵族業已依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完成傳統領域劃設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已完成審查會議並作成決議將於近期進行公告。本件開發行為位址確實位於邵族傳統領域範圍內。就此部分,南投縣政府原民處亦應知之甚詳,本件既為BOT開發案件,南投縣政府原民處自有告知開發單位相關訊息,以避免影響開發單位之權益。惟見開發單位此次所製作之環說書內容,仍以該開發行為位址非屬邵族傳統領域進行撰寫,顯有基於不完全之資訊,南投縣政府未盡其充分之指導義務,自非妥當。

基於中央地方行政一體跟誠實信賴原則,既然南投縣政府業已經知悉孔雀園位置設於邵族所主張之傳統領域內,就應對此有更慎重之處理。若行政單位環評程序故意疏漏此一重要事實,有違背環評程序的中立審查。

(五) 依開發單位此次製作環說書第六章第八節原住民文化之說明:「今日邵族雖然人數稀少,語言處於瀕危狀態,而且又置身於國內外最負盛名的觀光地區,惟邵族迄今仍然保有各種清晰的傳統歲時祭儀和生活性祭儀,這些傳統祭儀背後所潛藏的文化脈絡是目前邵族文化中最基底、最精華的部份,是各級政府單位和民間要誠實以對,尊重並協助保存邵族文化,使其免於被滅絕的隱憂。」開發單位雖以文字說明尊重並協助保存邵族文化,但有關其附錄11「本案對邵族社會經濟及文化影響評估報告」卻未與邵族族人進行溝通並尊重邵族族人文化等相關權益,若沒有與邵族進行溝通,怎知到底對邵族之社會經濟及文化影響為何。

開發單位附錄11亦承認孔雀園過去為邵族傳統領域「Filhaw」且為邵族袁氏頭目傳統祭儀之重要場域。在未與邵族族人溝通下,其所提出之因應對策,充滿文化消費用語,其所提出回饋計畫等,更無濟保存邵族文化活動空間場域。Filhaw為袁氏頭目在農曆6月25時在matansuun(狩獵祭)前必須划獨木舟送酒祭拜祖靈之神聖場域。令人懷疑開發單位是否刻意缺漏對於Filhaw對邵族文化影響及相關傳統祭儀的資料,以利順利通過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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