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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潭孔雀園土地館光遊憩重大設施BOT案 107年6月12日環境影響說明書 審查會議發言意見

文/凃又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

 

一、 程序問題

前兩次,本會出席人員皆有要求南投環保局針對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之進行,應參考環保署旁聽要點讓列席民眾、團體發言完後,於環評委員及有關機關提問時仍開放民眾旁聽,至委員評議(即內部討論)時,列席民眾團體、開發單位及有關機關始均不宜在場列席,待委員作成初步意見或決議時,再請相關出席單位、民眾或團體進入會場瞭解會議結論或決議。就此部分,謹請貴局能比照中央或其他地方政府環評程序之辦理,以落實我國行政程序公共參與,南投民眾公共參與權利不應該被剝奪。

二、 實體意見

(一) 關於地下水:

1、 地區是否應該做大型飯店開發,應注意整體環境負荷乘載力,本案用水來源依據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公文僅能提供16噸水自來水,顯現此區需依賴地下水149噸水。依照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若要抽取地下水者,應調查開發行為基地內地下水 水位、水質,並提出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及地盤 (層)下陷措施。

2、 本次未見開發方依法提出完整資料,應請其在補正相關探測作業及資料。

(二) 關於污水處理:

1、 本區位在水質保護區,如果回收水要能夠作為回收再利用,水質處理不可以只處理到放流水標準。應依「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符合再生水水質才得使用。

2、 本次開發方提出污水要經過再利用,並讓縣政府去回收42噸水用作澆灌,故仍然會有污水滲透土壤的問題,其排放標準應該提升至「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符合再生水水質才得使用。

3、 另本次由縣府出具公文保證要來回收開發案所產生的污水42噸,但是操作方式如何,相關人力、經費是否由南投縣政府負擔或是由開發方負擔,又相關儲水系統是否可支應,不見相關說明,無法釐清是否具有操作可能性避免水源保護區再添污染。應請其在為相關補件說明。

(三) 關於邵族傳統領域

1、 依照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36條有開發單位應評估開發行為在施工與營運 期間,對周遭環境之文化資產(含水下文化資產)、 文化景觀、人口分布、當地居民生活型態、土地利 用型式與限制、社會結構、相關公共設施包括公 共給水、電力、電信、瓦斯與排水或污水下水道設施之負荷、產業經濟結構、教育結構等之影響,並對負面影響納入環境保護對策或另覓替代方案。

2、 本件開發行為地為邵族傳統領域,上次第二次環評會議相關環評委員與本會出席者均要求開發單位要再做相關溝通勿躁進。但看本次相關會議資料,開發方對於此地區對於邵族的文化重要性及影響,仍刻意忽略未予評估,且開發方所列的所謂的溝通會議也僅是到106年8月12日止,並不見開發方後續對於開發行為對於邵族影響有想要進行了解及評估。已不符合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36條之規定,應予退件。

3、 又6月12日經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本開發地確實為邵族傳統領域,而本案相關規劃從一開始就在南投縣政府刻意忽略下,開發單位所製作之環說書內容,並非以此地屬邵族傳統領域進行撰寫,顯有不完全之資訊,且本案並未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有與邵族進行相關有效的諮商過程,故本案就環境影響評估上更顯疏漏,應該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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