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園區擴建用地
扶助律師:劉繼蔚律師
案件事實
(一) 緣開發單位即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科管理局」)前曾向原處分機關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或「環保署」)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園區擴建用地(原大肚山彈藥分庫)開發計畫」(以下簡稱「原開發計畫」)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下簡稱「原環說書」),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6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80次會議決議審查通過後,於104年3月3日以環署綜字第1040016920號公告審查結論在案。
(二) 嗣因原開發計畫進駐之半導體廠商,因持續進行技術研發,導致其營運階段使用化學物質項目數量,已與原環說書審查之化學物質確認清單有所變更。為此,科技部於105年8月12日以科部產字第1050055360號函,轉送「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園區擴建用地(原大肚山彈藥分庫)開發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暨審查結論變更(化學品項目數量變更)」(以下簡稱「系爭環差分析報告」)予原處分機關,經原處分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06次會議決議審核修正通過後,據以修正原環評審查結論,並於106年2月9日以環署綜字第1060010534號公告修正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園區擴建用地(原大肚山彈藥分庫)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審查扶助理由
扶助本案具有其社會意義,透過訴訟程序要求資訊透明度與社區知情權,台積電為台灣少數入選道瓊永續指數(DJSI)的公司,若能從本案要求台積電揭露製程關於廢棄物處理的資訊,建立典範,進而推動立法,如環境監測機制,給予居民參與監督的管道,能夠彌補過往環評通過之後缺乏公民監督與科技廠廢棄物資訊不透明的狀況,依本會環境權法律扶助事件審核及酬金標準試行辦法第8條之規定第三款,對於培養社區公民參與及促進環境權保障有一定重要性者,給予扶助。
衍生議題與專案
安排訴訟當事人與中科局進行協調資訊公開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