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龍鋼鐵第二期擴建案
記者會照片(圖片來源:本會拍攝)
扶助律師:郭鴻儀律師、陳建三律師
案件事實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龍鋼鐵公司)於民國95年12月28日,向環保署提出「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第二階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並在97年6月23日經環保署以有條件通過第一階段環評。
之後中龍鋼鐵公司針對已經通過的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分別以「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變更內容對照表」方式,各提出兩次變更內容申請。
105年11月30日,中龍鋼鐵公司向臺中市政府提出第3次變更內容對照表。申請變更內容是將原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中,部分廢棄物正名為資源物質,並且調整資源物質以及廢棄物的產出量。
中龍鋼鐵公司申請變更的主要理由,認為部分資源化物質應認定為「產品」,而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制範疇,不宜再以廢棄物代稱。產量調整部分,依中龍鋼鐵公司表示,當初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時,是以乾基方式預估產出量,沒有將含水率納入計算,以及當初辦理環評時,擴建計畫尚未實施,因此廢棄物產量預估與實際營運有所誤差,從而申請變更原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內容。
針對中龍鋼鐵公司提出的第3次變更內容對照表,在審查時,已有環評委員表示本件應重新進行環評,或至少是以「環境差異分析報告」方式進行審查。而非採取較為簡略的變更內容對照表方式進行變更。但臺中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仍於106年7月26日第47會議決議通過中龍鋼鐵公司提出的變更內容對照表。進而衍生這次針對該決議進行行政救濟。
主要爭議
本件以「變更內容對照表」方式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內容變更,是以「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影響輕微」為由,但在相關處分或決議內容均未說明主管機關是如何認定本件對環境影響輕微,已有作成處分不附理由的違法情形。
中龍鋼鐵公司所稱的「資源物質」包括高爐石、石膏、脫硫渣、轉爐渣、轉爐工場鐵銹皮、電爐及型鋼工廠鐵銹皮、熱軋工廠鐵銹皮等,依據現行廢棄物清理法,並不會因為被認定為產品,即非廢棄物清理法管制範疇。受中龍鋼鐵公司委託處理所謂「資源物質」的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過去多有違法傾倒轉爐渣或爐石,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之惡例,變更名稱反而誤導大眾,毫無意義。
廢棄物產出量調整部分,原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採取乾基方式計算,實際估算製程廢棄物數量,才能評估對環境有沒有造成影響。但中龍鋼鐵公司主張製程廢棄物實際產出量高出環評評估數量,是因為沒有將含水率納入計算,以及因為實際營運所產生的廢棄物數量與環境影響評估預估數量不同從而申請變更。那麼到底製程廢棄物多少比例含水率是合理的?含水率有沒有人為操作的模糊空間?實際營運廢棄物產出數量到底增加多少?如果允許開發單位以實際營運所產生較高的廢棄物數量,變更原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內所預估之廢棄物數量,無疑將架空環境影響評估事先評估的預防機制,在諸多疑慮未予釐清,卻仍然通過審查,自存有判斷違法的情形,因而提起本件行政救濟。
審查扶助理由
本案與廢棄物清理與流向有相當關連,特別是爐石的資源化,後續的資源化為何,關係到廢棄物若無做好管理,將污染環境的情形,對於培養社區公民參與及促進環境權保障有一定重要性,故符合本會扶助標準。
近況說明
訴願決定駁回,經本會律師協助台中公民團體及居民提起訴訟程序,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