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規劃案
扶助律師:林子琳律師
案件事實
1999年6月29日「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規劃環境影響說明書」,於88年12月21日經環保署以「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嗣後,該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
1. 2011年9月6日提出第一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於2013年6月19日環保署第237次環境影響評估審議委員會會議審核修正通過。
2. 2016年6月1日提出第二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目前尚在補正中,預備提會。依據106年2月15日專案小組第3次初審會議紀錄:
其初步結論為:
a.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建議審核修正通過。
b. 請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補充、修正,經有關委員及相關機關確認後,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討論:
I.以附錄方式說明本案現有橋梁匝道行車安全管理規劃,並比對相關法規符合情形。
II. 補充淡水河口(尤其挖子尾一帶)海岸變遷既有文獻調查資料,說明本案相關因應。
III. 承諾橋梁管理中心營運期間生活污水納入污水下水道處理。
IV. 有關委員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
V. 本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定稿備查後,變更內容始得施工。
審查扶助理由
淡江大橋的環評案於88年通過環評,但隨著時間至今,因臨近區域政策變更(如台北港的定位)及橋體設計變更等,但於過程中卻無重做環評,現行僅用後續環境差異分析程序處理。
本案興建必要性、承載之交通容量、環境與人口之變遷及河口景觀重大改變,應該配合區域計畫跟國土計畫。故可從本案研析,若有已過之環評案,但因應未來的國土與區域計畫,應該待相關計畫確定後,再重新做相關整體環評。
且本案因時間久遠已十幾年,後續如溼地法陸續通過,新的規定、國土計畫、區域計畫跟環評案的競合關係,可以回饋制度與法規之修正。
衍生議題或專案
本件環差程序已結束。協助提報淡水河口文化景觀。
預計於109年辦理「再見、淡水夕陽再見」系列活動,並辦理關於都市計畫的成敗跟退場之討論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