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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子島開發案監察院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

壹、案由:

據訴,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辦理「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疑未依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指引表,執行環境影響評估調查作業,且對於居民一再陳情家戶訪查不實,均未具體回復處理。究本案家戶訪查、居民安置之辦理情形如何?社子島居民之居住與財產權益是否受到保障?文化資產與聚落保存有無妥適處理?是否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之立法精神?實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

貳、調查意見:

據訴,臺北市政府(下稱市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辦理「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疑未依第2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指引表,執行環境影響評估調查作業,且對於居民一再陳情家戶訪查不實,均未具體回復處理。究本案家戶訪查、居民安置之辦理情形如何?社子島居民之居住與財產權益是否受到保障?文化資產與聚落保存有無妥適處理?是否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之立法精神?實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28日舉辦座談會,邀請陳訴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社子島自救會代表出席;另於108年7月25日舉辦座談會,邀請家戶訪查作業之受託單位代表出席。並函請市府、內政部、經濟部說明。嗣於108年9月24日前往現場履勘,並請市府指派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參與會勘及說明。嗣於109年2月13日及109年2月17日召開諮詢會,邀請學者專家與會。嗣函請市府就學者專家意見及相關問題回應及查復。嗣於109年5月4日約詢內政部及市府相關業務主管人員。玆已完成調查,調查意見如下:

一、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自59年以來迄今已被禁建50年,居民生存權益受到重大侵害,市府早應積極處理是否開發事宜,卻延宕數十年仍未完成,實有疏失。

二、臺北市為全臺首善之區,各項資源豐富,理應能處理一個一萬多人口的社子島,如決策要開發,自得鼓勵專家學者投入,引進專家學者的智慧,使用特殊的方法,甚至研議是否訂定特別條例專案處理,以有效處理社子島之開發事宜。

三、「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第2項雖已規定,需用土地人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前,向該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其公益性及必要性,惟本案社子島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內政部究是否已審查通過其公益性及必要性,市府與內政部說法卻各異,顯示有關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審查之程序,相關法規之規定欠缺明確性,易造成需用土地人及居民之困擾與誤解,允宜檢討改進。

四、市府辦理「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島地區開發計畫」,對社子島開發方向之規劃,於提出方案前,事先未和當地居民充分討論及徵求其意見,作業程序顯有不周。

五、市府舉辦「社子島開發方向i-Voting(公民投票)」作業,發行「社子島快報」,在「方向二生態社子島」下之投票蓋章欄印製紅色投票章,其餘選項之投票蓋章欄則空白,核與一般選舉票圈選示範圖例不合,招致涉有明示或誘導居民投票選擇投票章所示開發方向之嫌非議,顯有瑕疵;且未提供其他因而可能受到影響之居民或利害關係人亦有投票表達期望的機會;又i-Voting之網路投票,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即可投票,未採用較為嚴謹之方法,亦招致非議,均顯有不周。

六、市府辦理社子島居民安置計畫意願家戶訪查作業存有瑕疵。

七、市府召開問卷調查公開說明會之通知作業,未提前於適當時間通知到當地里長、居民,致與會人數甚少,居民亦無充分時間瞭解相關資訊,顯有疏失。

八、市府洩漏個人資料,於查明後,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容有疏失。

參、處理辦法:

一、調查意見四至七,提案糾正臺北市政府。
二、調查意見一、二、八,函臺北市政府確實檢討改進見復(陳訴人要求身分保密)。
三、調查意見三,函內政部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四、影附調查意見,函復陳訴人(陳訴人要求身分保密)。


上述內容為報告摘要,完整調查報告請點此下載;或點監察院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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