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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六輕空污公害訴訟第3案(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公字第1號)六輕空污受害者法律扶助律師團聲明

  

照片拍攝者:許震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公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37人主張因台塑等五家公司排放具污染性質之氣體危害原告等之身體健康,法院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12日上午11時宣判,判決駁回原告等37人之請求。

  因相較於法院過往類似重大公害訴訟中,多能引進專業鑑定之證據調查、適時公開心證,以助於訴訟進行及事實釐清,並准許追加原告,合併審理、判決,以求訴訟經濟。但本案自110年3月16日第一次審理期日以來,

法官非但消極未進行專業鑑定之證據調查,反而,就追加之原告,裁定駁回追加,幸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廢棄。然法官就本件攸關雲林、彰化等地區居民身體健康之重大空污案件,仍消極未進行任何專業鑑定之證據調查,並宣示原告等37人辯論終結,令人感到錯愕。

  本律師團於訴訟中提出諸多學者研究報告、雲林縣政府環保局和衛生局過往委託之相關研究及台塑等五家公司自行委託之健康風險評估計畫等資料,供法院認定台塑等五家公司有無排放致癌之空氣污染物,並聲請法院囑託專業機構進行專業之鑑定。但法官未能准予囑託律師團為居民聲請之專業機構進行鑑定,讓原告等37人得以進一步證明台塑等五家公司污染之行為,令人感到無比失望與無奈,亦嚴重不符程序法上之誠信原則。

  對於今日宣判之結果,本律師團感到遺憾萬分,俟收到判決後,將針對判決內容與當事人討論後提起上訴,並聲請調查相關證據,以捍衛雲林縣麥寮鄉、台西鄉居民健康權益,繼續為這塊土地奮鬥!

律師團 

詹順貴律師 翁國彥律師 李艾倫律師 曾彥傑律師 張靖珮律師

林金宗律師 趙培皓律師 黃昭雄律師 林仲豪律師 鄭植元律師

陳威延律師 王捷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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