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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_桃園旭富製藥大火聯合聲明

【共同聲明】20201222桃園旭富製藥大火聯合聲明

20201222_桃園旭富製藥大火聯合聲明

桃園旭富製藥於20日中午發生火警後延續至今,不僅波及週邊五座工廠,亦造成一名移工死亡,21日下午更傳出消防員於殘火處理時發生爆炸事故,所幸並未造成人員傷亡。

而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桃消)對外表示,業者並未提供化學物質之明確位置、種類與數量,甚至事故後業者提供之資料亦有所不同,為此消防員工作促進會與各團體共同提出以下聲明:

一、應從旭富大火檢討工廠救災應變制度

本次爆炸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由於目前我國法規對於作業區化學物質存放,並無要求業者需詳盡提供作業區內化學物質暫放位置、數量,因此仍需仰賴業者依法設立之自衛消防編組,提供消防指揮體系資訊,而從本次事件桃消與業者對於救災資訊溝通上的落差,顯示仍有必要對於工廠救災現場圖資需求從法規進行檢討,應要求未來業者申報化學物質時,作業區化學物質暫放應要有詳盡標示,另亦要對於業者自衛消防編組落實展開檢討,從事前圖資改善到落實應變訓練,以保障救災人員安全。

二、桃市府應於災後調查旭富是否違反消防法第21-1條,並予以開罰

去年在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的推動下消防法生命三權三讀(資訊權、退避權、調查權)通過,其中第21-1條第一款即規定:「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火災時,工廠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於第43-1條規範未提供搶救必要資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應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有鑒於爆炸事件疑因業者未告知相關資訊,造成現場消防員救災風險提高,雖未造成傷亡,但基於救災安全與要求業者自律,本會支持桃市府應於災後調查旭富製藥是否有違反消防法第21-1條之嫌,若屬實應依第43-1條向旭富製藥進行開罰,警示其他業者加強對於提供救災資訊、自衛編組之落實,以完備救災過程應盡之責任,以及彰顯我國對於消防員救災安全與專業之重視。

三、呼籲中央應重新審視消防法,納入刑責加強約束

另本會希望藉此事件,呼籲立院應重新審視消防法第43-1條,對於現場未提供資訊或內容虛偽不實者,應重新審視是否再次修法,視業者規模提高裁罰金額、並針對未提供資訊造成人員死傷,將所有權人處以刑責作為考量,因為對於現場救災人員而言,現有法規六十萬之裁罰額度,與造成救災人員不幸喪命的代價以及政府後續須付出上千萬的撫卹相比,實在不公,或甚無法有效嚇阻。

四、應檢視旭富是否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1條,提供清楚明確之廠區配置圖給消防救災單位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1條明文規定,使用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廠商,需申報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並將該圖資資料副知消防機關。旭富大火接連兩天爆炸,廠商所提供的資料前後不一,已經實質造成救災人員處於惡劣的救災環境中,桃園市環保局應具體檢視廠商所提供之圖資真確性,並予以究責。化學工廠意外事件頻仍,主管機關應嚴格檢視毒管法修法之後,廠商是否都有確實更新相關資料,擴大查驗,以維護救災安全。

五、桃園市政府、周邊縣市應依毒管法或空污法,即時發佈防災簡訊,告知周邊地區民眾防護事項,以保障民眾社區知情權

旭富大火黑煙連淡水都看得到,黑色煙塵綿延。針對本次大火燃燒出的煙塵特性為何、是否含有有毒化學物質、與空氣可能產生何種化學反應、下風處將影響哪些地區、是否需要周邊地區民眾採取緊急防護措施,相關資訊付之闕如,不見政府機關積極維護民眾社區知情權的作為,儘管桃園市環保局第一時間前往周邊地區進行環境監測,但所揭露資訊仍不足提供民眾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且也並未第一時間依毒管法或空污法告知周邊地區居民防災資訊,呼籲桃園市政府應採取積極作為,保障民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與社區知情權。

六、呼籲主責社區知情權的環保署、內政部與行政院災防辦盡速提出社區知情權的相關立法

自2014年高雄氣爆以來,民間團體呼籲政府盡速推動社區知情權立法的聲音持續不斷,一次又一次的工安意外,從2017年泰豐輪胎大火、2018敬鵬大火、與近幾年的六輕氣爆意外,原因直指政府未落實社區知情權,與工廠化學物質資訊的揭露與管理,而一再讓公安問題發生。呼籲主責社區知情權的環保署、內政部與行政院災防辦盡速提出社區知情權的相關立法,以保障人民的社區知情權。

 

最後,感謝辛苦的桃消同仁,希望聲明發出的此刻各位已平安返隊。

 

聲明團體: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零廢棄協會

 

新聞聯絡人: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秘書長 朱智宇

環境法律人協會            專員  謝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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