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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地面光電環評範圍應檢討擴大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黃馨雯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郭鴻儀

為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達總發電量20%的目標,政府積極推動能源轉型,發展綠能產業。然而,沒有任何機制是完美無缺的,無論是光電或風力發電,仍有它發展上對環境生態的影響衝擊,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之興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評。所以,太陽能光電產業如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依法有實施環評的必要。但依目前標準,太陽能光電開發,只有在重要濕地進行時,需要實施環評。

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開發行為是否應辦理環評,多半考量兩項因素,一是區位,二是規模。但在太陽能光電產業卻只要求於重要濕地,才需要辦理環評,衍生後續諸多環境生態衝擊、農作及養殖漁業遭排擠、原住民權益等問題。光電開發既然對環境有造成不良影響的疑慮,理應透過環評制度解決,重新檢討《認定標準》的不足,擴大光電應實施環評的範圍。

部分人士擔心環評可能會阻礙光電產業的發展,但若能比照離岸風力發電,就2025或2030年之能源政策目標及光電區位問題進行政策環評,作為光電發展的上位指導原則。在個案環評中,業者再自律性地透過若干評估檢核機制,就可較無爭議,進而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不致影響開發期程。

勿以環社檢核取代環評

雖各界對於環評有部分的檢討和疑慮,認為環評目的只在阻擋開發,不應該適用在綠能。但實際上環評通過之比例遠高於不通過之比例;且從實際經驗來看,透過環評,廠商可以藉由技術上、設備上、規劃設計上的改善,降低開發對於環境所產生的不良影響,而非ALL-OR-NOT的抉擇,進而通過環評審查。現行的環評制度固然仍有諸多的瑕疵,但經過幾十年來發展,對於各環境項目已有相關既有技術規範可供參考,以及既有環評委員會等組織在運行,其不足之處,應加以檢討、修正,但不應其摒棄不顧,而獨立於環評外另以「環社檢核」完全取代環評制度。

環社檢核與環評彼此搭配

應從區位及規模,檢討擴大地面型光電設施應實施環評的範圍。而開發規模或非處於環境敏感區位等「未達」應實施環評之要求,如符合一定開發標準(規模或類型)者,仍可透過目前經濟部正在推動的「環社檢核」來檢核光電對於環境及社會的影響。而環社檢核在設計上應較環評簡便,以節省業者的成本和時間。擴大地面光電環評範圍,以及增設環社檢核機制,以發揮國家合理治理及產業自律,應可兼顧綠能發展以及環境保護之美意。

 

原文登載於蘋果日報

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904/MO7OGUF23FB5XJ5RQW6ZNGU7UM/?fbclid=IwAR0r1jlFxKTbMpFh-iGBJAzLhEnwTEZz9NXQFG95yV-hSgy_uddP0SApw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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