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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稿】環境正義盼不來,六輕污染受害者要等多久?

「環境正義盼不來,六輕污染受害者要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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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訴訟實質審理,勿草率結案

今年是六輕營運滿20年,高獲利的背後,六輕所帶來的空氣污染,犧牲的是中部地區居民的健康,特別是位處鄰近六輕的雲林台西鄉居民。

2015年8月,74位分別居住在雲林台西飽受癌症病痛之苦或是親人居住在雲林台西已故的家屬,向六輕中的5家公司(台塑、台塑石化、台化、南亞、麥寮汽電),提出因六輕污染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訴訟,求償7千多萬元,同一時間,74位原告組成「台西鄉六輕污染傷害聯合求償自救會」,至今已滿3年。

相較於RCA案已被最高法院認定為公害污染,這3年來,公民監督六輕促進環境權行動平台成員參與法庭旁聽,發現法院自2015年12月起總共開庭12次,仍未認定六輕污染造成居民的健康損害,甚至六輕律師團還在爭執六輕污染不是公害事件,訴訟尚未進入公害訴訟中的重點討論(如流行病學因果關係的認定)。

時隔上次開庭將近1年的時間,在上述實質爭點都未進行審理,雲林地方法院排定2018年8月31日為言詞辯論期日,似乎代表著8月31日為一審的最後一庭,法院將要宣判。對此,公民監督六輕促進環境權行動平台於8月27日在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辦公室召開聯合記者會表達請法院實質審理六輕公害訴訟,正視六輕這20年來所產生的空氣污染,使當地居民飽受空氣污染之苦,罹患癌症,甚至死亡,切勿草率結案。

期待法院以RCA案為借鏡,給個及時且公正的判決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翁國彥表示,2015年8月13日六輕污染案居民聯合提起訴訟。原即被害人皆為當地居民,提出六輕歷年來上千次違法紀錄及雲林縣政府委託臺大的研究報告,結果發現:六輕排放132種有害人體之物質。距離六輕越近,空氣污染物濃度、居民體內污染物暴露及居民的健康衝擊都越嚴重。

六輕律師團迄今仍主張「本件並非公害」、「六輕所排放是氣體,並非廢氣」、「六輕是公司法人,沒有侵權行之能力」、「被害人要舉證說明哪個工廠、哪根煙囪、排出什麼物質、居民哪一分哪一秒吸到,否則不該提告」說法,導致本案一再空轉。本案法官雖曾主導送請環保署等作專業鑑定,詎料六輕律師團同意後,又改口不願進鑑定,導致重要爭點「流行病學因果關係」–六輕所排放之廢氣,是否是造成居民健康受損之原因,遲遲沒有結論。期待法院以RCA案為借鏡,給個及時且公正的判決!

請法院實質審理六輕案,還居民公道

台西鄉六輕污染傷害聯合求償自救會會長黃源河表示,因為鑑定與實質審查的過程不易,可以理解法院需要較多的時間來處理這個案子。但也因為受害者罹患的疾病主要是嚴重的癌症,癌症不等人,罹癌的鄉親一個個離開,等不到判決定讞。然而,受害者也不希望法院草率結案,使受害者無法得到公平正義的判決。我們在此呼籲法院對此案要審慎並實質審查,以進步的法理學觀念,在審查程序上給居民一個公道。

台西鄉六輕污染傷害聯合求償自救會丁慶富表示,父母世居台西,5年多前母親因肺腺癌往生,父親則被診斷出肝癌,目前還在治療中,想請六輕20多年前在整地時,貝類豐富,但20年過後,這些東西都消失,農田也無法耕種。我同年齡兩位堂兄弟也住在台西,前幾年也癌症往生,有些家族的堂兄弟也被診斷出癌症,六輕來了後,對於生活環境、身體健康影響很大。

公害舉證責任應反轉給六輕,而非交由受害者舉證

台西鄉六輕污染傷害聯合求償自救會總幹事吳日輝表示,先進國家在公害事件的處理上,舉證責任已經很多都交由污染工廠,雖司法國是會議決議,民法將明文規定公害糾紛侵權行為於民事責任之舉證反轉,但台灣現況是必須由相對外行弱勢的受害者自行舉證污染事實,這些對受害者相當不利,也是目前法律不夠進步的地方,加上民間「留一口氣回廳堂」的習慣,導致死亡證明輕易不明確開出,罹癌死亡的統計數據與實際有所落差,請法院一併考量。

請法院實質審理科學證據,勿草率結案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彭保羅副研究員表示,自2016年3月至今旁聽六輕案開庭10次,第一次參與旁聽,聽到法官對於「流行病是一種流行性感冒」的見解十分驚訝。雖認同法官要求雙方律師,就證據中的公共衛生等相關研究報告整理成一般人可以理解的說明,但若能讓原告出庭作證說明告六輕的原因、平常住在六輕周遭受到污染的經驗與風險,就可以讓法官更加了解居民的狀況,只可惜,原告都還沒有機會到法庭作證。更遺憾的是法官不願意進入基本的科學討論,似乎不想花力氣聽雙方專家就流行病學的討論,一直要求雙方律師達成交由單一專家或單一研究單位來判斷到底六輕造成的空污和原告罹患的癌症是否具因果關係的共識。法官的要求相較於日本、歐美與台灣同性質的訴訟,並未實質釐清公害訴訟的重要爭點。期待法官能實質審理,認真閱讀雙方提供的資,並參考中石化與RCA案等公害訴訟的判決,儘量做出站在原告基本人權立場的判決。

RCA案的因果關係與時效見解,值得六輕案參考

長期參與RCA原告顧問團,並且帶領學生志工協助整理訴訟資料的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林宜平副教授兼所長表示,RCA案在8月16日最高法院的判決,有關公害事件因果關係與時效的進步見解,都可供六輕案的法官參考。在RCA案中,最高法院維持原審對於因果關係的見解,亦即依據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美國環保署與美國疾病管制局等,三個單位所彙整的科學研究證據,認定被害人確實因為暴露於RCA工廠所使用的三氯乙烯等31種有害化學物質,而罹患多種疾病。另外,最高法院也維持原審有關時效的見解,認為RCA案的幾家被告公司抗辯被害人的請求已經罹於時效,是權利濫用,被害人不受民法第197條自有侵權行為起算最長十年的限制,仍可起訴請求賠償。

六輕排放超標遭裁罰,污染事實明確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曾虹文表示,由於過去政府沒有公開違法裁處的理由,讓台塑六輕可以扯謊遮掩污染事實,至今仍宣稱排放合法沒有超標,居民罹癌與台塑六輕無關。但從近年公開的裁處記錄可以看到,六輕有許多排放超標被裁罰的案件,此外還有多起系統性造假的紀錄,以及綠盟揭露兩萬多筆超標卻鑽法律漏洞、規避裁罰的情況。六輕污染的證據明確,現在要做的是誠實面對對台灣造成污染、對居民造成身體及財產損害的事實,而不是撇清責任,一再表示台灣太髒或居民罹癌都跟自己無關。

法院應給予公害事件受害者適切的協助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彥廷表示,環境基本法第14條,法院為審理環境保護糾紛案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其精神及意旨是因為環境案件的審理有其專業度,以六輕、RCA與中石化審理為例,受害者身體不堪法院無止盡的耗時,法院應給予公害事件審理適切的協助。司法院也應比照司法國是會議決議,給予負責審判公害事件的法院必要的支援,避免公害事件的污染受害者往往要經歷一二十年,才盼得環境正義。

附件一、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一廠裁處事由(請點我

出席團體:公民監督六輕促進環境權行動平台(台西鄉六輕污染傷害聯合求償自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2017年,經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杜文苓、台西鄉六輕污染傷害聯合求償自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討論,由環權會提供人力,從立法政策角度、相關部會責任、訴訟進行、公民參與、環境監測等議題,建立團體間的共同平台:「公民監督六輕促進環境權行動平台」,目前由林三加律師與杜文苓教授擔任平台的召集人。參與成員目前包含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台西鄉六輕污染傷害聯合求償自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看守台灣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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