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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郭鴻儀 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   前日網路新聞報導,針對由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擔任主席,所舉辦「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公聽研商會,因詹副署長之配偶即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林子凌以及其曾擔任過理事長之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仁惠等人皆出席。有論者主張詹順貴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自行迴避,否則未來如有開發單位或環保團體不滿意修法結果,可以告違反行政程序法,使原處分無效等看法。在此,提出本人若干法律上見解,以導正視聽,也期盼對於環評法子法修法程序,社會能專注在條文的嚴謹以及若干疑義作理性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