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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聲明】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會後記者會

  2016年台塑子公司在越南造成重大的環境污染,環境團體與人權團體,包含許多今天也在場的夥伴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早就倡議多年,要求台塑給予七千多名受害者合理賠償,並要求政府透過立法確保台塑等跨國企業不再繼續造成環境與人權侵害。

  我們很高興國際委員在這次的結論性意見中,兩度提到台塑越鋼污染案,並明確指出台塑越鋼案受害者至今仍沒有得到合理賠償。結論性意見第 24、25 點,委員會建議國家制定法律,要求台灣企業,無論於國內或國外營運,其本身營運及供應鏈都應符合國際人權義務,包含提供有效救濟。現任聯合國經社文委員會副主席 Heisoo Shin 委員在審查會議上更特別提醒,所謂「有關企業活動的人權義務」跟傳統企業社會責任、ESG指標非常不同,國家與企業將兩者必須明確區分。

  至於環境權的部分,過去台灣的思維,常常把「環境」跟「人權」分成兩件事來處理。像大型開發案,政府要求開發單位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卻沒有要求人權影響評估;抑或者在進行與環境有關的決策時,也往往只交由專家學者決定,真正受影響的利害關係族群,特別是的兒童、婦女、原住民族、農漁民、移工、新住民及其他脆弱族群,總在政府早已擬定好計畫後才能發言,而即使發聲了,他們的意見仍然無法實質影響決策。

  環境權這次雖然沒有直接進入結論性意見,但國際委員在審查會議中一再提醒,環境權與其他人權密切相關,對於兩公約權利的行使非常重要。事實上,去年十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一項歷史性決議 ,肯認「享有乾淨、健康、永續的環境」是一項基本人權。而環境權包含兩個層面: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正因為環境與人唇齒相依,所有與環境、氣候變遷有關的事務,都應廣泛與多方利害關係人和受影響社群進行諮商 ,確保與環境事務相關的資訊必須公開透明、可被受影響者理解與近用,且當環境權侵害發生時,政府和企業都應該提供相應的救濟管道。

聯合聲明團體: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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