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署於 115 年 4 月 28 日進行地熱發電招商推動區遴選與管理作業要點草案暨臺東縣卑南鄉及鹿野鄉地熱招商推動區遴選機制之說明會,其原意在於釋放公有土地,加速地熱能源發展,回應淨零轉型目標。然而,新公布的招商內容在諮商同意程序跟資源探勘兩個面向上,幾乎將風險多轉嫁由民間(部落與廠商)承擔。
1. 探勘階段依法即應諮商同意,能源署應儘速啟動諮商同意程序
首先,此次招商推動區均位於原住民族土地,能源署的說明指出,地熱探勘階段不需要諮商同意。但是,這樣的說明於法不合,已違反原基法第 20 條及第 21 條,侵害部落的資源治理權與諮商同意權。而且,能源署的解釋也將陷廠商於不義,有可能導致廠商在投入高額資金探勘後,還要面對部落不確定性的諮商同意結果。一旦遭部落否決,廠商所有前期投入的資本,都將會成為沉沒成本。
對部落而言,這是剝奪族人愈早開始了解地熱能源跟部落內部整合意見的機會,且若探勘結果符合廠商預期後,才進行諮商同意,等於是把部落架在開發壓力下,在不自由的情境下進行諮商同意,這時更容易發生再生能源不符合正義的爭議,也影響民間大眾對地熱的接受度。
建議政府先在招商前,即跟部落開會進行真正的諮詢商議,做好探勘程序的諮商同意程序,再讓廠商進來探勘,部落也會更容易與廠商朝共利共存的方向建立關係,愈早的溝通有利於後續開發階段的諮商同意跟利益分享的議和,這才是真正有助於地熱發展的做法。
2. 沒有三維地質模型形同開盲盒,能源署應於招標階段即公開完整地質資料
此外,本次招商階段並未提供三維地質模型或產能報告等資訊供外界了解,由此也彰顯出本次招商內容最嚴重的問題:資訊不足。資訊不足不只影響部落的知情權,違反自由、事前、知情同意原則;而且必要的地質資料,投標廠商必須等得標後才能取得,這對廠商來說也形同開盲盒。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廠商將難以進行妥適的儲集層模擬與鑽井規劃,導致整體開發的風險大幅提高,也影響在地部落權益。
因此,建議能源署於招標期間即公開相關區域的完整地質資料(包含但不限於三維地質模型及第三類資料),讓外界在資訊充分的情況之下,瞭解推動地區潛在的影響範圍與風險,並進行妥適的儲集層模擬與鑽井規劃,如此才能提高此次招商案的成功率,並保障部落知情權。
3. 能源署應即刻啟動諮商同意程序,且應公開招商案場完整地質資料。
本次地熱招商機制呈現出「風險由民間承擔化」的問題。政府原先宣稱要建立「公對公」的框架,卻未扛起應有的責任,反而將「諮商同意簡化的不正義」與「資訊不足下的資源探勘風險」,均轉嫁給民間承擔,使部落與廠商陷入多重曝險的窘境。
應由能源署負責完成地熱推動區探勘的諮商同意,並於招標期間即公開三維地質模型,如此才能真正加速地熱能源發展,回應淨零轉型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