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黃尚卿、顏士程/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刊登於CSR@天下
當我國企業在外國設廠,造成當地勞工權利被剝奪或受到傷害時,要如何使當地的受害者求救有門,如何使企業無法規避責任呢?每個國家設置的NCP(國家聯絡點)就是重要的解方。
NCP(國家聯絡點)制度來自OECD《多國籍企業責任企業行為指導綱領》(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on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以下簡稱「OECD《指導綱領》」)。
OECD《指導綱領》是目前國際間最廣泛採用的企業責任行為框架,而NCP是將OECD《指導綱領》實際落實的重要機制。
NCP除了向企業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推廣 OECD《指導綱領》的原則,提升各界對企業責任的認識,更重要的是,它作為一個非司法性的申訴機制,能夠處理「Specific Instance(特定個案)」申訴。
NCP的運作方式如下。首先,這類案件通常由個人、社群或組織提出,主張某家總部位於該NCP所屬國家、或在該國營運的企業,未能符合OECD《指導綱領》所要求的標準。
第二,申訴提出後,NCP會先進行初步評估,確認案件是否符合進一步審查的基本門檻。
第三,若接受案件,NCP將提供「善意協助」(good offices),促進申訴人與企業對話,通常包括協助進行調解,以尋求解決方案。
第四,程序結束後,NCP會發布最終聲明(Final Statement),記錄申訴所提出的問題、雙方達成的任何共識,以及仍存在的歧見。
台灣並非OECD會員國。然而正如許多國際法規制度一樣,我國政府選擇以單方面且自願的方式,在國內推動及落實OECD《指導綱領》。
而我國的第一份《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NAP 1.0)就於2020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公布,當時並未提及NCP。到了2024年9月,經濟部公開確認,行政院已在行政上指定經濟部擔任台灣的NCP。
然而,原先承諾要在2024年世界人權日公布第二版《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NAP 2.0),相關草案將納入NCP,至今卻遲遲未見。也就是說,在實際運作上,我國NCP制度從未真正接受考驗:不僅運作方式尚未公開,更未收到任何一件 Specific Instance(特定個案)申訴。
也因此,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決定提出第一起NCP申訴, 與印尼組織Action for Ecology and People Emancipation(AEER),以及其他印尼社群成員,共同針對兩家總部位於台灣的企業提出特定個案申訴,作為我國NCP在關鍵時刻能否發揮作用的首次檢驗。
每個國家設置的NCP(國家聯絡點)是當我國企業在外國設廠,造成當地勞工權利被剝奪或受到傷害時的重要解方。
這起申訴建立在2024年發表的一份企業與人權調查報告上,該報告記錄了台灣企業參與印尼鎳礦供應鏈所產生的環境、勞動及人權影響。
當台灣企業在海外進行投資、持有股權,並透過子公司及合資企業進行營運,然而眾多海外當地的社群,卻幾乎沒有有效的途徑能向台灣的母公司爭取勞動權利,要求企業責任的實踐。
換言之,台灣目前仍缺乏足夠有效的法律工具,來追究本土企業在海外營運造成重大傷害時的責任。而NCP,就是一個重要的起點。
雖然單靠申訴機制並不足以取代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盡職調查義務,但若能在傷害發生前就建立預防機制,也是對海外當地勞工的一項重要保障。
因此,除了要求政府盡快公布第二版的《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 NAP 2.0)、強化NCP的程序與獨立性,更重要的是要開始建立強制性人權與環境盡職調查制度,使台灣從2020年起所做出的企業與人權承諾,能快馬加鞭實現,以保障更多海外的勞工,避免我國企業行為遠低於國際的企業與人權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