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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環評不能補考再補考 建請專案小組再度決議二林精機「不應開發」

環評不能補考再補考 建請專案小組再度決議二林精機「不應開發」

環保署今日下午三點,將進行二林精機案第五次專案小組初審。本案至今已進行四次專案小組初審、一次環評大會審查。過程中,第二次專案小組初審曾作成不應開發之決議提交環評大會,大會卻罕見地推翻小組決議,要求補件再審。之後又兩度召開初審會議,補考再補考的情況為環評史上少見。

本案從第二次小組會議至今,聚焦開發前後滯洪量及土壤液化、與中科用地的競合、及再生水運用可行性等爭點,縣府迄今無法提出有效說明及對策。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建請專案小組應依法做成不應開發之決議。讓一個爭議重大的開發案一再補考,甚至在爭議未解的情況下補考過關,將嚴重影響環評制度的公信。

一、用地需求合理性,以及與二林中科競合問題仍未釐清

本案最大爭議在於開發場址緊鄰中科二林園區,而中科二林園區由於環評、用水及區位偏遠的因素,目前開發招商進度緩慢,600多公頃園區目前僅出租13.68公頃。二林中科發展前景未明,彰化縣政府卻接續提出二林精機案,要大規模開發352公頃優良農地為工業區,且主要引進產業與二林中科相同,皆為關鍵零組件及精密工具機製造。本案現階段開發之合理性以及與二林中科之競合,因此持續受到質疑。

1.產業用地坵塊過大,不合中小型機械業需地常態
歷次專案小組審查,縣府略以二林精機將引進中小型機械業,科學園區只租不售、進駐之技術及科研審查門檻高,中小型機械業難以進駐為由,說明兩園區之差異,但仍難消環評委員疑慮。且按縣府目前之規劃,本案可供設廠之「產一」用地面積約為196公頃,卻僅劃設19個坵塊單元,每單元平均面積超過10公頃。

若對照台中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二期,產一用地僅20公頃即劃設44個坵塊,平均每坵塊面積為0.4公頃,而精密機械業標準廠房基本單元,面積多半在0.1公頃之譜。相較之下,本案現行之坵塊面積過大,顯然不符合縣府宣稱引進中小型機械業單元需地面積之常態。

2.既有產業用地已符合中彰投精機業「審慎樂觀」情境需求
依據開發單位前次引述之「中臺灣精密機械產業發展與空間規劃計畫」之內容,中彰投地區精密機械業用地「審慎樂觀」情境需求為397公頃,「欣欣向榮」情境為571公頃。以中彰投地區現有產業園區用地之供給,加計中科二林基地機械業用地120公頃為461公頃,用地供給已滿足「審慎樂觀」情境之需求。

而近期中彰投地區又陸續提出「大里夏田產業園區」(188.1公頃)、「擴大神岡都市計畫產業園(169.87公頃)」、「新訂大里塗城都市計畫(產業型)整體發展」(35.81公頃)、「新訂烏日(溪南)產業發展特定區計畫」(53.7公頃)、「台中精密機械產業創新園區三期」等計畫。本案與前述已開發及申請中之產業園區計畫,明顯有競合關係。

二、開發後基地滯洪量推估錯誤

本案原本為可滯洪之低窪農地,開發是否會加重地表逕流程度,增加區域淹水風險為本案主要爭點。目前開發單位稱本案開發後基地涵蓄水量、加上滯洪池蓄水量,以及中央低地公園(含綠地、環保造林地、滯洪池及水道)的蓄水量,合計開發後可蓄水量為100.8萬噸,與開發前蓄水量84.7萬噸相較,開發後總蓄水量增加11.9%,不影響區外排水。

1.滯洪池蓄水面積重複計算,應扣除12.27萬噸
但開發單位在中央低地公園蓄水面積的估算上,明顯有重複計算滯洪池面積的算術錯誤。開發單位稱中央低地公園面積為49.47公頃,當中包含已另計蓄水量的18.89公頃滯洪池,應扣除重複計算的蓄水量約為12.27萬噸。

2.滯洪池池深應減挖1.2~1.5公尺,蓄水量將減少14~16萬噸
而滯洪池池底高度與地下水位之關係也有明顯錯誤。開發單位稱目前區內各滯洪池的池底為地表下2.3~2.6公尺,皆高於地下水位,因此土壤液化風險小。在回應環評委員提問滯洪池能否加深時,也強調再挖深池底將低於地下水位,而增加土壤液化風險。

然而環評書卻清楚載明二林精機地下水位為地表下1.1~3.1公尺,顯見目前滯洪池池底皆低於地下水位1.2~1.5公尺。為降低土壤液化風險,以及正確估算滯洪池可靠滯洪量,滯洪池池底深度確實應高於地下水位,因此現有滯洪池應減挖1.2~1.5公尺,將減少14~16萬噸蓄水量。

3.開發後滯洪量應為74~75萬噸,較開發前蓄水量84.7萬噸少
是故,若扣除中央低地公園重複計算之蓄水量12.28萬噸,及滯洪池深度調整所減少的14~16萬噸,開發後總蓄水量約為74.52~72.52萬噸,將少於開發前蓄水量84.7萬噸,恐將影響區外排水。

三、強制廠商使用再生水恐窒礙難行

開發單位宣稱本案開發將強制要求廠商使用再生水,占總用水需求超過50%。但未提出具體可行規劃,為本案於第二次專案小組決議不應開發的理由之一。再生水成本相當高,以政府已負擔建設成本的鳳山再生水廠為例,一度水仍要18.8元,比自來水貴八元,廠商承擔用水成本的意願及能力應皆有疑慮。管理單位如何稽核及強制廠商落實再生水使用承諾,也為環評委員關切。

此次開發單位提出,若廠商未落實再生水迴用承諾量,將停止供應自來水。惟本會遍查現行中央及地方法規,皆未有授權工業區管理單位,可因廠商未達再生水使用承諾量即會同供水單位停供之法規依據。即便將相關規定納入工業區管理單位與廠商的行政契約中,效力也無法及於自來水公司的供水行為,恐將衍生適法性問題或契約爭議。

四、仍未評估竹寮社區環境影響,也未提出保護對策

前次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審查,本會指出本案區內有竹寮社區,但在環評書件中未見關於該社區的現狀分析,以及受本案施工、營運之影響及對策。甚至於前次修正本7-174直接載明本案範圍內無住宅社區,是否有環境影響評估法20條的明知不實而登載的情事,環保署應主動調查。此次環評書件之修正本,仍然未見開發單位針對本案各階段開發行為,對竹寮社區可能造成之振動、噪音、空氣污染、出入動線、排水進行影響評估,也未提出保護對策。

五、建請彰化縣府考慮主動撤案

本會建議,鑒於縣府於彰化縣國土計畫草案中,已擬將本案場址與中科二林及鄰近地區共同劃為城鄉發展地區2-3,作為未來發展用地。因本案目前諸多爭議未解,縣府也可考慮主動撤回本案環評,回歸區域成長管理,待中科二林發展率有顯著提升後,再視當時社會經濟條件之發展趨勢,評估調整本區開發內容及開發方式,再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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