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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環法人觀點】郭鴻儀:環評修法,開創環境與經濟雙贏的新局!

郭鴻儀/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

環保署於106年9月20日正式推出《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法草案,是歷次修正幅度之最,更是回應近期論者將環評與法律視為我國經濟發展黑手的重要契機。

 

經濟發展的黑手,是開發單位的逃避心理
環評制度的重要精神在於將環境因素納入決策過程中考量,然而,目前環評審查程序,開發單位或有貪圖快速通過,取巧程序或草率進行環境現況調查及分析,以至於調查資料無法確實呈現環境現況,必須不斷來回補件,重新調查,甚至程序必須重新來過,空耗行政成本、浪費各方時間,最後卻怪罪環評主管機關百般阻撓開發,將環評視為經濟發展的不利因素!根本核心問題還是回到開發單位到底保持什麼樣的態度面對環評?願不願意務實、踏實、確實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台塑六輕擴建、大潭藻礁的慘痛經驗

以通過環評後變更環評內容的狀況為例,過去即有開發單位將「應重新辦理環評」之內容變更,取巧選擇以「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送審(如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經環保署審查後,認定該案應重新辦理環評程序。對開發單位而言,無疑是一重大打擊。

此次修正,環評法依據變更書件內容或審查結論對環境影響程度,採取不同強度之辦理方式,包括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提送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變更內容對照表或得申請備查等情形(見修正條文第26條至第29條)。建議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任,對於環評書件內容或審查結論變更應採取何種辦理方式,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起把關責任。

此外,目前刻正辦理之「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亦是一例,該開發案於89年即有條件通過環評,卻遲未進行開發。106年才又重新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開發單位執該十幾年前的環評結論進行開發,已遭民間團體詬病。目前學界更在開發位置發現一級保育物種柴山多杯孔珊瑚,保育呼聲四起。似此類多年未進行開發的環評結論,應於一定期間失其效力,或者環境現況已有重大改變或發現時,應重新進行環評審查,甚至得變更或廢止原有環評結論之效力。

此次修正內容,開發單位經過一定期間未進行開發行為者,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並新增開發行為於審查結論逾一定期間未開發環評審查結論即失效之要件(修正條文第30條及第31條),正適當回應此一呼聲。

 

新的環評制度,將是撥開經濟發展黑手的關鍵

追求經濟成長的過程中,總會碰到限制與瓶頸,這些抑制成長的限制或瓶頸,往往具有調節因無限制經濟成長所造成負面影響之功能。此時,我們不應該繼續追求無極限的經濟發展,反而應回頭檢討這些限制成長的因素。憲法明文要求經濟與環境須兼籌並顧的原則下,環評制度絕對不是經濟發展的絆腳石,更不應有捨本逐末的想法,為求經濟成長而降低環評制度對於開發行為的規範功能,經濟與環境保護不是兩難的抉擇,面對此次環評法修正,民間及政府應共同努力,把握創造經濟與環境雙贏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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